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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丨要命!特意请婚庆公司摄影,结果对方把录像搞丢了!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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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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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生大事之一的婚事,

一般人都希望能留下回忆,

而录下来是最好的选择,

这对小夫妻就是这么选择的,

但是后续却让他们气愤!

“本想通过婚礼摄像留下美好回忆,现在录像视频资料没了,给我们留下了遗憾……”近日,湖州的高先生找到长兴县消保委投诉,称自己举办婚礼时请专业的婚庆公司全程跟拍,结果事后对方说视频意外丢失了。这半年来,他一直与婚庆公司交涉,可毫无结果。

高先生说,自己2020年12月底举办婚礼。此前,他们与长兴县雉城街道一家婚庆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其提供婚礼策划、场地布置、摄影摄像等服务。 婚礼当天,婚庆公司跟拍了全过程,高先生也支付了全部服务费用。

今年1月底,高先生和妻子满怀期待地去取婚礼视频资料,却被婚庆公司告知,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婚庆视频资料丟失。不甘心的他多次到婚庆公司咨询,得到的答复都是婚庆视频资料找不回来了。高先生要求婚庆公司退还服务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可多次交涉均未达成协议。

消保委受理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婚庆公司承认,高先生婚礼当天,摄影人员忙前忙后,花了大量精力,丢失视频绝非故意, 所以只能退还高先生摄影摄像服务费880元并补偿1000元。而高先生则认为,因为婚庆公司的过错,给自己留下了永久的遗憾,精神损失难以弥补。

消保委组织双方调解时表示,举办婚礼是传统的婚俗习惯,其影像资料被赋予特别的情感价值,具有特殊的纪念意义和人格象征意义。婚庆公司将婚礼影像资料丢失,侵害了高先生的权益,给其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精神损害。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规定: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至于精神损失该赔多少,《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37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人身权益,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五千元以上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情节严重的;(二)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其携带物品的;(三)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四)其他给消费者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经消保委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 婚庆公司向高先生当面赔礼道歉,一次性退还摄影摄像服务费88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共计9000元,双方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对于调解结果,高先生表示满意。

消保委提醒,婚礼摄影摄像等婚庆服务属特殊消费,消费者要特别仔细慎重。对婚庆公司的选择,要看对方有无营业执照,是否合法经营;签订服务合同时,如需摄影摄像服务应让对方提供有专业资格证书的摄影摄像师,以保证拍摄质量和按时交付;保留好相关票据凭证,发生纠纷及时向所在地消保委投诉。 对于婚庆公司而言,摄影前应仔细检查设备,后期制作中要认真负责,以确保新人的幸福时光被永远珍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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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马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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