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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范围扩大 拆迁、社保争议纳入可诉范围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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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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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也就是俗称的“民告官”。今年11月1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新法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昨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解读。

  《行政诉讼法》首次大修明年5月1日施行

  行政诉讼,也就是俗称的“民告官”。今年11月1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新法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1990年《行政诉讼法》正式起用以来首次修改,新法针对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做出修改,标志着“民告官”正式迈入2.0时代。

  昨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解读。

  “民告官”范围扩大行政协议、拆迁、社保争议纳入可诉范围

  立案难是“民告官”遇到第一道难关,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从多个制度设计层面为公民打开“立案”大门。

  首先,新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再者,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扩大了,将行政协议、拆迁、社会保障等百姓最迫切期待解决的争议纳入可诉范围。

  新法明确注明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行为都纳入了受案范围。

  同时,新法还明确,如其他法律中提及的可以起诉的情况,也是可以起诉。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有人担心,法院审理涉及行政机关的案件,会不会遇到阻力?新法对此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对立案的实施环节——递交诉状,新法也有具体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法院收齐材料后,要出具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民告官”案件可跨行政区域审理

  “官员”必须出庭应诉

  行政案件主要的管辖体制是属地管辖,由于地方法院的人、财、物都受制于地方政府,“民告官”也就成了烫手的山芋,往往案件久拖不决,解决不了实际争议。

  新法明确引入了集中管辖和提级管辖两种方式。一是规定经最高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可以确定若干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二是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甲地的法院可以审理乙地的行政机关,这样法院就能够排除外来干扰,独立、公正地审判好行政案件

  以往的“民告官”案件中,官员往往避而远之,民告官但是见不到官,出庭的都是代理律师,很多情况都不了解,这无疑也增加了审理的难度。

  对于这个突出问题,新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将拒不到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被告上级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处分的司法建议。

  此外,新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怎么办?

  可拘留直接责任人

  案件胜诉了,法院也判了,但行政机关就是不执行法院判决怎么办?

  针对“执行难”问题,新法明确了三项手段:一是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二是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三是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新法还增加了调解制度: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数字链接

  2013年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690件,占全部开庭审理案件的近20%;

  2013年至今年10月,浙江法院共新收一审行政案件7664件,已审结7082件。其中今年1至10月收案4057件。

  已结7082件一审案件显示,判决行政机关败诉共697件,败诉率为9.8%。乡镇政府(街道)作被告的案件总量虽不多(共151件),但败诉率却高达24.2%,凸显基层依法行政意识与水平亟待提高。

  同时,原告自愿撤诉结案的共计2160件,占30.5%,其中被告纠正被诉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634件,占撤诉案件的29.4%。见习记者 张凡 通讯员 王华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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