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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金店开张送百元现金 大妈排队三小时没排上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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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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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礼品、发礼券、组织抽奖,这些吆喝手段已经不稀奇了,现在新店开张有更“出挑”的做法,就是直接给顾客发现金。近日,有传言称,市区人民路老凤祥银楼新店开张,每天赠送前100名顾客每人100元现金,活动持续三天。

  大妈:排队3个多小时没排上,失望

  市民徐先生向温都(微信公众号:wd88868886)反映,昨天早上,他在市区人民路看到新开张的老凤祥银楼前很多人排队。一打听才知道,原来这家银楼为了庆祝新店开张,给顾客发放现金,每人100元。徐先生对此表示怀疑:“还有这样的好事?会不会说话不算数?”

  实际上,这家店给顾客发现金的消息最近已在市民圈里传开。不少上了年纪的人纷纷赶早去排队领这份“天上掉下来的钱”。然而,据一名昨天上午一大早赶去排队的大妈称,她排了3个多小时的队,最终没排上名额,失望而归。

  商家:用3万元钱做这样一个推广,值得

  昨天下午5时许,记者在该银楼内看到,不时有顾客前来挑选、比对金银首饰。

  工作人员提供的一份开业宣传单上写着:凭订阅温州老凤祥银楼官方微信平台,并转发朋友圈信息,每天前100名到店顾客可获得100元现金,限8月23日、24日、25日三天。店员介绍,这就是外面传的新店开业发现金活动。

  赵泊然是该店此次活动的策划负责人,发放现金的点子由他提出。他说,他所在的团队以前在别的地方做过不少开业策划,有给顾客送吊坠的,也有抽奖的,但直接发现金的方式还是头一回。“用3万元钱做这样一个推广,还是值得的。”他称,为顾客创造实际利好,不怕被质疑,“就是要让顾客知道,我们说到就会做到。”

  消保委:纯粹赠送行为,没有“不允许”

  这种直接向顾客赠送现金达到宣传效果的行为,是否合法?对此,鹿城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胡永乐介绍,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如从事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而老凤祥银楼这种不直接涉及销售的纯粹赠送行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但前提是商家必须按照对外公开的活动设定方案履行,必须保证真实性,否则消费者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对于老凤祥银楼此次的促销活动,胡永乐表示,此前很少遇到这种直接赠送现金的促销宣传行为。

  没必要安排内部人员排队

  想让顾客知道我们诚信

  对于这样的促销手段,外界有不同声音,活动策划负责人赵泊然予以回应。

  温都记者:3天3万元真的都送了吗?是否有凭证呢?

  赵:8月23日是活动第一天,上午7时多,现场只来了二三十人。活动9时开始,现场拉起了秩序线,发放现金前给每个人发了号码牌,从1到100号,每个人凭牌领钱,四五十分钟就全部发完了。领钱的顾客留下了姓名和联系电话,但这些属于客户隐私,不方便提供。第二天,一大早就来了很多顾客。第三天,早上4时多已经有200多人排队。

  温都记者:来领钱的全是普通顾客吗?没有安排内部人员排队?

  赵:这种质疑我们理解。但如果看过现场排队的情形,就基本能够判断。活动的后两天,顾客热情很高,都是一大早来排队。现场如果有人想要插队,多会遭到其他人制止。我们没有必要安排内部人员,与其省这么点钱,还不如获得顾客的信任。

  温都记者:你觉得发现金的方式能起到促销作用吗?

  赵:我们并不期望通过这样的活动获取多大的实际效益,而是希望借此塑造老凤祥的品牌形象。不惜用这笔投入做这场策划,就是为了让顾客知道我们品牌是说到做到、诚信经营的。至于有人说发钱太俗气,那是见仁见智。我们只是在做一个普通的策划促销活动,别人怎么想我们也无法阻止。

  律师告诉你

  活动可更公开透明可请公证机构或律师见证避免市民产生误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本文中这家银楼策划的商业推广活动,本意为引起社会关注,从而起到广告的效应。其有关活动应当遵循广告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银楼每天赠送前100名市民100元的活动鼓励市民前往,无非是一种广告营销方式,本质上还是属于有奖销售的促销手段。

  如果市民质疑的情况属实,则该商家属于欺骗和虚假宣传,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不诚信的行为,也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

  由于目前尚无法证明商家存在欺骗行为,商家也告知,每天赠送前100名顾客每人100元现金,连续三天的活动规则,市民自愿参与,也应当平心接受可能领不到钱的结果。其实商家可以将活动做得更加公开、透明,如聘请公证机构对活动主要环节予以公证,或者聘请律师予以见证等,避免市民产生误解。

  (以上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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