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温州

关于年终奖:律师来告诉你一些应该知道的事儿

  • 来源:互联网
  • |
  • 2015-01-14
  • |
  • 0 条评论
  • |
  • |
  • T小字 T大字

   临近年底,总觉得心里多了些牵挂。没错,年终奖就要来了。

  不过,说起年终奖,有的人眼睛会发光,有的人却只能黯然神伤。因为,年终奖并非每一个劳动者都能享受到。

  “我的年终被扣了一个月”、“我们单位今年不发年终奖”……最近,热线接到不少读者来电,均是倾诉关于年终奖的烦恼。

  像许小姐,她是一名新员工,通过试用期还不到半年,正满心期待能享受企业的年终奖福利;像张女士,她说公司的规定“不公平”,同一公司的不同岗位,年终奖待遇却区别对待。

  本期《麻辣问答》,请来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柯展,来说说法律规定下的“年终奖”是怎么样的。

  请了一个月事假年终奖被扣,合法吗?

  市民卢女士:我是某公司的老员工,两年来为公司建立众多客户关系,但公司的做法让我心寒。今年由于家中有事,我向公司请了一个月的假。现在公司告诉我,我今年的年终奖金要扣除一个月的比例。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柯展:

  年终奖是每个公司自己拟定的福利制度,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对于产假、年假、探亲假、丧葬假等法定节假休日,劳动者可视为正常出勤并按照正常标准获得报酬。但卢女士所请为事假,是劳动者因个人事务未能在工作日正常上班所请假期,其是否扣减相应比例年终奖由企业自行规定。因此,卢女士所在公司对事假扣除一个月的年终奖不违法。

  新进职工通过试用期,能否享受年终奖?

  市民许小姐:从学校毕业后,我在今年3月份应聘到一家外贸公司做文案宣传。我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写明“试用期为6个月”。现在我已经通过试用期成为正式员工,请问我今年有年终奖吗?是全额还是部分?

  柯展:

  许小姐虽为新晋员工,但实际上其签订劳动合同到岗工作开始,就与外贸公司之间存在正式劳动合同关系。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劳动者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因此,如公司对于文案宣传岗位的其他员工均发放年终奖金,许小姐是可以获得年终奖金。同时,由于是在3月才入职,不足一年劳动时间,所以公司可根据其工作时间折算发放一定比例的年终奖。

  离职不久 公司就发年终奖 我可以要求补发吗?

  市民叶女士:我的前任公司以往是每年1月底发年终奖,可今年的1月底未发。我在劳动合同没到期的情况下,依法提早一个月,即在1月份就提交了辞职申请,并在2月底办理了离职手续。但是后来发现公司在我离职后发放了上一年度的年终奖。我向公司要求补发,公司却以我提前辞职为由不给。这是否合理?

  柯展:

  发放年终奖是企业的一种自主行为,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的具体时间,叶女士所在公司延期至2月底或者更迟发放并不违法。但是,叶女士离职前已经在公司工作满一年时间,具备了相应年终考核的条件,没有违反公司纪律按同工同酬原则,只要同样付出劳动,离职劳动者也应得到相应的年终奖。如果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离职员工不得享受年终奖,那么,叶女士追讨年终奖的希望就微乎其微了。

  公司延期、分期发放年终奖,合法吗?

  市民钟小姐:我在一家公司做工程预算员,刚刚工作满一年。最近,公司说由于今年效益不好,所有员工的年终奖金需要延迟到元旦后发放。但是我记得劳动合同中写明了年终奖的金额、等级和发放时间的。公司去年的年终奖金也是不正常发放的,是快到年末时分期发放的。我们公司每年发放时间都不固定,合法吗?

  柯展:

  年终奖发放不具有强制性,企业可以根据业绩表现,按自己的标准进行发放,如另外一个案例中的叶女士,延期发放属于企业的自主权。但是,一旦年终奖的发放金额、时间都写入了劳动合同,那么就属于双方形成了对年终奖的具体约定,企业对年终奖的自主决定权是受到了一定限制,即双方有约定的,从约定。因此,钟小姐所在公司随意变更分期、延长发放时间的行为违反双方约定,依法违约,钟小姐可以要求公司一次性支付年终奖。

  年终奖发放依岗位而定,这样的规定合理吗?

  市民张女士:我是一名行政人员,我们公司有一项“不公正”的规定,跑一线的销售、采购人员有年终奖,但是像我这类的行政人员是没有年终奖金的。公司解释说,年终奖是根据公司当年的经营状况发放的,一线人员直接给公司带来效益,也比较辛苦。难道我们行政人员就不辛苦吗?公司这样规定合理吗?

  柯展:

  公司的“不公正”规定实际合理。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年终奖相关内容,那么用人单位不能无故截留、扣减劳动者年终奖,必须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是,如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作约定,规章制度中也没有相关规定,那么这里的年终奖是属于劳动报酬之外的额外特殊奖励,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确定是否发放年终奖以及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和范围。因此,张女士“不公平待遇”的说法欠妥。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友荐云推荐
热网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