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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迁安置有异议20年后才起诉 已过起诉期限被驳回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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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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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拆迁安置,2013年才起诉要求撤销行政机关的安置行为,迟到了20年的诉讼请求,是否还能得到法院的支持?9月3日,天台法院就这样一起行政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并最终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年后,原告对拆迁安置有了异议

1980年,褚某购下天台下清溪4间宅基地,后天台县农业委员会对褚某非法购买宅基地并私自坪基的行为作出处理:东边两间折价归公,西边两间罚款660元,同意其补办宅基地使用手续。1984年,农业委员会向褚某颁发了土地使用证。

1993年,原城关地区拆迁指挥部和第三人叶某就上述两间地基签订了“房屋拆迁合同”,并对叶某作了安置。原城关地区拆迁指挥部现已撤销,其各项遗留工作由现在的天台县赤城建设委员会负责。

2001年,褚某去世。2013年褚某的妻子许某和四个子女(以下简称“五原告”)以赤城建设委员会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认为自己这方从来没有将两间宅基地分给第三人叶某,被告擅自将两间宅基地征收以后安置给叶某,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故而要求撤销被告的安置行为。

起诉期内怠于行使权利,被驳回起诉

庭审过程中,赤城建设委员会提交一份褚某将地基转让给叶某父亲的协议书,但因这份协议书上没有褚某本人的签字,法院没有认定。

经过双方激烈的辩论,法院最终认为因拆迁安置行为发生在1993年,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告方对于两间宅基地的拆迁安置应当知情。而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因五原告在起诉期限内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最终法院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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