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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商李志静案开庭:典型温州“老高”是这样跑路的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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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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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称做了二三十年生意的李志静,锒铛入狱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留下一段十分苍凉的话语:希望子女老老实实打工,挣点工资,千万不能做生意。

  从老老实实做实业起步,到最后专注高利贷,结果在2011年局部金融风波中,不但输光家底,还因此负债累累,被迫逃到缅甸躲债,李志静身上汇聚了近年来温商耿耿于怀的常见失败元素。

  颇为巧合的是,原定于安排审理李志静的第十法庭,其隔壁第九法庭,海鹤药业前法人代表叶可为二审也在同时进行。和叶可为一样,李志静也是被高息借款压垮的,不同的是,他把借来的钱又以更高利息放出。

  “我的钱,都是从亲戚朋友那里借的,不会骗他们。”昨天,李志静被带上法庭时,旁听席上坐着数十位曾借钱给他的亲戚朋友,但李面无表情,没有看一眼旁听席。

  昨天同时受审的,还有被李志静拖下水的堂弟和亲弟弟,前者涉嫌协助李志静处理款项往来,和李志静一样被指控触犯集资诈骗罪,后者涉嫌帮李志静洗钱,被指控洗钱罪。

  从干实业到“专注”高利贷

  绰号“唐老鸭”的李志静是市区人,早前从事酒楼生意,涵盖餐饮和住宿,在上海也有分店。有这样一份基业,李志静本可以给家人一个衣食无虞的生活。平静却在2008年被打破了,实体经济经营日渐艰难,李志静的酒店生意也受到了一定影响。

  根据检察院调查, 2007年底,李志静开始从事高利贷生意。2009年下半年开始,他成立了一家名叫鑫胜的担保公司。他们以投资矿山、酒店等名义,以月息2%为诱饵非法集资,再以3%-6%月息转借给别人。

  “实际上,借钱给我的债权人,很多人本身也都是放高利贷的。”李志静称,他与一些债权人间,经常钱借来借去。

  检察机关曾统计,2007年底至2012年期间,李志静从60余人处非法集资达2.1亿元,集资所得除归还本息6000多万元外,至案发时,尚有1.4亿元集资款未归还,所以他被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只是集资没有诈骗,集资款没有2.1亿这么多,实际还掉的也不止6000万。”李志静说。

  然而,法庭上,对于公诉人罗列的借款数额,李志静又多次称,他在里面不可能弄得清楚,没法一一核对。

  李志静说,他一开始只是小打小闹,后来没想到越做越大,他不得不想办法把钱放出去,但从不随意将钱随便借给社会上的人,出借的对象,都是信得过的朋友。

  拖两个弟弟“下水”

  “他只是替我打工,什么也没参与。”法庭上,李志静一再试图为李甲开脱。李甲是李志静的堂弟,他和李志静一样被指控触犯集资诈骗罪。

  李甲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担任堂哥李志静的司机,李志静多次委托他去银行办理资金往来业务,李甲也成为了李志静的“贴身管家”。李甲称,李志静每个月给他5000元的工资,另外还有1000元交通费补贴。

  为了方便转账,李甲以自己名义办理了许多银行卡,“几乎各大银行的卡都有”。

  “忙的时候,一天有几百万资金来往,每个月1日、15日汇利息时特别忙,我自己也借了115万元给李志静。”李甲说,他开始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以为只是跑跑腿赚点工资。

  除了堂弟,李志静还把亲弟弟拖下水。

  公诉人指出,2011年下半年,由于资金链紧张,李志静无法按时支付利息以及偿还贷款。他找到经商的亲弟弟李志孝商量,希望能以虚假手段转让自己持有的云南矿山14.2%的股权。“当时一些债权人逼得很紧,其中5%的股份是暗股,是别人挂我名下的。”李志静称,股份的实际拥有者是自己的亲属,其中弟弟李乙有1%的股份。

  “转到亲弟弟名下比较让人放心,他自己也有财产,其他亲戚因为自己欠钱,担心把股份拿来卖了独享。”李志静说。

  随后,李乙将哥哥的矿山股份转到自己名下。

  指望矿山翻身未果

  庭审期间,公诉人指出, 2010年时,李志静花320万元在上海铜川路购置了一套房产,还购买了一辆宝马X6轿车和一辆奔驰跑车,并花50万元买了一只手表。

  谈起豪车名表,李志静显得颇有情绪,强调自己做了二三十年生意,肯定有所积蓄,而且房子车子都是贷款买的。对于50万元买表一事,李志静说,这只表被他拿到典当行抵押,用抵押出的钱付利息。然而,在高利贷泥潭中越陷越深的李志静,显然无法用典当手表获取的费用“止渴”。

  借钱给李志静的李甲说,李志静先是降低利息,后来索性停付利息了。

  “几个债权人不断发一些恐吓短信来。”李志静先是到上海躲债,接着又跑到缅甸果敢特区。

  知情人透露,李志静之所以逃到缅甸的果敢特区,是因为他将非法集资来的小部分钱投到云南矿山,他指望能在矿山上市这里翻身,及时把断掉的资金链衔接上。但上市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

  一年多不堪回首的逃亡

  李志静曾提及,在逃亡缅甸的一年多日子里,他每天睡在50元至100元一晚的小旅馆内,不仅吃住不习惯,还要担惊受怕。由于出逃时他身上并没有带多少钱,平日的生活费用全靠亲戚朋友汇钱维持。

  他说,宁可被判几年刑,也不愿意在外面逃亡了。

  2013年7月11日,鹿城区经侦大队民警在云南省警方的配合下在云南临沧市耿马县卖盐厂检查站的卧铺客车上将李志静抓获。

  昨天,李志静一直强调,已经和办案民警沟通过,回国是为了投案,具体从中牵线的是他生意上一个朋友。对于这个朋友的具体名字,李志静却只知道其方言发音,不过他所谓的“投案”颇费了一番周折。李志静称,办案民警先通过这个朋友联系自己弟弟,他弟弟联系当地朋友,当地朋友再把消息转给他。

  “你为何没有事前跟警方提及在缅甸的居所?”公诉人问。“我在那里东躲西藏,没有固定住所。”李志静说。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李志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甲协助李志静实施集资诈骗行为,应当以集资诈骗罪(从犯)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李乙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协助资金转移,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昨天未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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