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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入境瞒报,罪名却不一样,解读入境人员瞒报谎报信息涉及的三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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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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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都是入境瞒报,罪名却不一样,解读入境人员瞒报谎报信息涉及的三宗罪

中国以外新冠肺炎疫情“吃紧”,入境人员瞒报谎报信息行为频繁出现。3月16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核心内容是:“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等六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将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

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

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境卫生检疫对于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意义

国境卫生检疫对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国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安定有序发挥着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健全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工作机制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海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从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切实提升国境卫生检疫行政执法和司法办案水平。特别是面对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境外呈现扩散态势、通过口岸向境内蔓延扩散风险加剧的严峻形势,要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筑牢国境卫生检疫防线,坚决遏制疫情通过口岸传播扩散,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违法犯罪行为

为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刑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对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行为及其处罚作出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在办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件时,应当准确理解和严格适用刑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惩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一)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行政执法。海关要在各口岸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宣传,引导出入境人员以及接受检疫监管的单位和人员严格遵守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和接受海关国境卫生检疫。同时,要加大国境卫生检疫行政执法力度,对于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

1. 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2. 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3.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

4. 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5. 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6. 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实施上述行为,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对于单位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保障依法科学有序防控

(一)做好行刑衔接。海关要严把口岸疫情防控第一关,严厉追究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完善执法办案流程,坚持严格执法和依法办案。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对符合国境卫生检疫监管领域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移送公安机关的相关手续,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二)加快案件侦办。公安机关对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查处,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要快侦快破,并及时予以曝光,形成强大震慑。

(三)强化检察职能。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发现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对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和适用法律等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对于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促进疫情防控体系化治理。

(四)加强沟通协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海关要加强沟通协调,畅通联系渠道,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既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形成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合力。对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要按照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要求,及时澄清事实真相,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应对工作。

(五)坚持过罚相当。进一步规范国境卫生检疫执法活动,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注重把握宽严相济政策:对于行政违法行为,要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和悔过态度,综合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对于涉嫌犯罪的,要重点打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情节轻微且真诚悔改的,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六)维护公平正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辩护代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促进律师依法依规执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海关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选取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加大警示教育,震慑不法分子,释放正能量,为疫情防控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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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这并不表示入境人员瞒报谎报信息只会涉及这一种罪名。

小编收集整理了近期相关案例及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对入境人员瞒报谎报信息容易涉及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三宗罪”作出解读。

典型案例一

3月13日,北京市报告1例从美国输入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黎某,女,37岁,长期定居美国马萨诸塞州。黎某在美国期间已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并多次在当地就诊,在美国登机前曾服用退烧药,登机后未如实向乘务人员提供个人健康状况及丈夫、儿子等同行人员情况,给同机人员造成传染风险,涉及密切接触者59名。3月17日,其丈夫洪某某亦确诊新冠肺炎。根据通报,黎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立案侦查。

典型案例二

3月11月,河南郑州确诊1例境外输入病例,该案的主角是30岁的郑州人郭某鹏。3月1日,郭某鹏从北京飞往阿联酋阿布扎比,随后转机至意大利;3月7日,抵达北京首都机场,后转乘高铁到达郑州;3月8日至9日,郭某鹏在郑州乘坐地铁、公交上下班。7天时间内,郭某鹏辗转3个国家,刻意隐瞒境外旅居史,还乘公交、地铁,活动轨迹频繁。截止3月17日,已经有河南郑州、焦作、周口,河北保定,内蒙古呼和浩特,北京,江苏徐州,湖南常德、怀化、湘西、张家界等11个城市陆续公布当地的郭某鹏密切接触者相关信息。

郭某鹏活动范围广,密切接触者排除难度大。此案披露后引发网友声讨。不少法律专业人士表示,从社会危害性看,郭某鹏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最终,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郭某鹏立案侦查。

那么同是瞒报谎报信息

这三项罪名有什么区别?

是否都适用于入境人员呢?

全都适用于入境人员

妨碍国境卫生检疫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我国刑法确定的罪名,都是能依法惩治疫情防控中瞒报谎报信息行为的刑事惩罚措施。

◆ 入境人员如果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或者是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属于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涉嫌构成妨碍国境卫生检疫罪。

◆ 如果是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或者是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病毒传播的,属于故意传播新冠病毒,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如果是以其他方式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则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妨碍国境卫生检疫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我国刑法确定的罪名,都是能依法惩治疫情防控中瞒报谎报信息行为的刑事惩罚措施。

◆ 入境人员如果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或者是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属于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涉嫌构成妨碍国境卫生检疫罪。

◆ 如果是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或者是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病毒传播的,属于故意传播新冠病毒,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如果是以其他方式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则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法治视点】

显然,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出入境人员瞒报谎报信息等违反应当接受国境卫生检疫义务,从而涉嫌构成或侵犯国家对国境卫生检疫的正常管理的违法行为。那么,其余两项罪名是否适用于入境人员呢?

“入境人员”涵盖我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在内的所有人员,中国法律实行属地管辖,凡在中国领域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包括外籍人士在内,原则上都适用中国法律。

三项罪名的立法目的、犯罪主体、法定刑设置

【法治视点】

三项罪名的立法目的、犯罪主体、法定刑设置,均有所不同。

【法条链接】

《刑法》第330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刑法》第332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此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设置两档法定刑,即一般情况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则在于保护国境卫生检疫管理制度。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出入境人员。“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只设置了一档法定刑,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前两项罪名有着显著区别。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该罪在主体上限于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主观上须具有传播新冠病毒的故意;客观上表现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实施了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面临更严重的惩罚。

三项罪名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最重。

有竞合关系择一重处

【法治视点】

虽然是三项不同的罪名,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两项罪名存在着竞合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是卫生防疫部门;而国境卫生检疫制度的责任主体是海关部门,对应的管理对象主要为出入境人员。从逻辑关系分析来看,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也包括国境卫生检疫管理制度,因此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

例如,“拒绝执行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隐瞒疫情行为”既适用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也适用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那么,如果同时触犯了两项罪,该如何处罚呢?

法律专业人士认为,当入境人员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拒绝执行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隐瞒疫情等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应该考虑两罪的竞合关系,根据“从一重罪处断”原则进行处理。

当然,如果入境人员中的“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在明知自己可能“携带传染病病毒”而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且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上下交通工具、进入公共场所的,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直接按照该罪处理。

来源:临海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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