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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前警察涉郑州“皇家一号”案 判决书网上公开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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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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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5月,郑州“皇家一号”国际娱乐会所高管和相关涉案人员被判决有罪。此前,“皇家一号”背后的“保护伞”也已被惩处。昨天,因涉“皇家一号”案而落马的郑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原支队长王新敏、原副支队长张宏君的判决书在网上公开。

  判决书显示,2014年11月,王新敏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二七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4年10月,张宏君因犯受贿罪,被二七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

  明知有违法活动不查处

  构成滥用职权罪

  新华社曾披露称,2014年4月18日上午,随着“皇家一号”案侦查结束,包括郑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周廷欣,治安支队原支队长王新敏、原副支队长张宏君等在内的郑州市公安局的8名民警获刑。2014年12月,新密市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周廷欣有期徒刑6年。

  二七区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显示,王新敏对“皇家一号”违法活动不予查处,直接导致其犯滥用职权罪。

  法院查明,2012年8月至2013年11月,王新敏在担任郑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警察支队支队长期间,曾进入郑州“皇家一号”国际娱乐会所,并发现该会所存在营利性陪侍活动,却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对郑州“皇家一号”国际娱乐会所违法活动不予查处。

  法院认为,王新敏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皇家一号”国际娱乐会所存在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而不依法履行职责,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曾去“皇家一号”

  知道存在有偿陪侍活动

  王新敏辩称,依照规定,市公安局只是每月对全市娱乐场所进行抽查,职责已经履行到位。他的主要职责是在区县公安治安部门,记不清是否去过“皇家一号”,不知道该会所有无色情服务,故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但证人的证言和王新敏本人此前的供述均显示,王新敏不仅去过“皇家一号”,而且知道“皇家一号”里存在有偿陪侍活动。

  王新敏在二七区检察院所作的讯问笔录中称,他先后于2013年3月、2013年5月去过“皇家一号”,见过有很多穿着制服的年轻女孩排着队站在包间门口,穿着暴露,从事营利性陪侍活动。第二次是和李某等人一起去的。其间,李某的其他朋友叫了两三拨小姐,从中挑选。

  收受娱乐场所好处

  为其违法活动开“绿灯”

  在配合调查期间,王新敏主动向组织交代了自己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

  案发前作为治安支队支队长的王新敏,收受的贿赂均来自洗浴中心、娱乐会所等企业负责人。行贿人的目的,是让他在对这些娱乐场所的查处过程中予以照顾。

  黄某是某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也是法院查明的给王新敏“上菜”最多的一个。他的公司开发了酒吧一条街,“在经营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问题”,而治安支队负责管理全市娱乐场所。黄某为了让王新敏在检查时照顾,就在2009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及中秋节前,分别送给王新敏5万元、3万元现金,共计24万元。2012年春节前,又送给王新敏5万元现金。

  法院查明,2009年至2014年,王新敏利用其职务便利,共收受4家企业负责人总计50.5万元及2万元的购物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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