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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被告人若被宣告无罪 追责办案检察官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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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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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若无罪追责检察官

  最高检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本报讯今天上午,最高检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意见》规定,对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机制,核查检察人员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

  据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今年8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意见》,《意见》共48条,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

  《意见》从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检察人员职责权限、检察管理与监督机制以及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方面,提出了改革意见。

  在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方面,《意见》规定,对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机制,核查检察人员是否存在应予追究司法责任的情形。

  另外,《意见》根据检察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三类。

  办案过程中,检察人员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要承担司法责任,毋庸置疑,但《意见》也同时规定了,检察人员因为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以下后果,也可能被追责。

  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出现重大错误,或案件被错误处理的;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的;错误羁押或超期羁押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行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毁证、逃跑的;举报控告材料或其他案件材料、扣押财物遗失、严重损毁的;举报控告材料或其他案件秘密泄露的。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严重错误的,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司法瑕疵是否要承担司法责任呢?据最高检司法改革领导小组主任王光辉介绍,司法瑕疵是指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以及司法作风等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行为,“这不属于司法责任,但会按照有关纪律严肃处理。”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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