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浙江新闻  国内

@公共场所经营者:“世界艾滋病日”将近,“防艾”到位了吗?

  • 来源:互联网
  • |
  • 2020-11-27
  • |
  • 0 条评论
  • |
  • |
  • T小字 T大字

2020年12月1日,将迎来第33个“世界艾滋病日”。近日,杭州富阳卫健执法队联合区疾控中心对富阳区富春街道宾馆、桑拿浴室、卡拉OK歌厅、美容美发等公共场所的艾滋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随机抽查。

本次检查共抽取20家公共场所,检查内容包括安全套放置、艾滋病防治宣传资料放置、售套机安装使用、员工体检健康合格证及业主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情况等。

抽查发现,富阳区宾馆整体情况较好,客房内安全套、艾滋病防治宣传资料放置率均为100%,员工均持有健康合格证。但卡拉OK歌厅、桑拿浴室、美容美发和按摩足浴存在场所包间或服务台安全套、艾滋病防治宣传资料放置率偏低,少数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或无健康证上岗等问题。 针对发现的问题,卫健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小 贴 士

1

《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第三十条 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第六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 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2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服务人员落实防治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对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公用物品和器具,必须进行严格消毒,保证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五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配合有关部门对服务人员落实防治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 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公用物品和器具未进行严格消毒,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 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 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最后,小编总结了公共场所业主做好艾防工作几点要点,供大家参考:

01

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

02

查验服务人员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督促其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

03

配合有关部门对服务人员落实防治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

04

对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公用物品和器具,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严格消毒。

05

对场所内员工(服务人员)开展艾防工作的相关培训。

来源:富阳卫健综合行政执法队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友荐云推荐
热网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