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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政府“揽责”社会养老 界定政府社会市场三关系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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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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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杭州2月27日电(记者 谢盼盼)27日,《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在杭州举行。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丁祖年表示,该条例界定了社会养老服务的概念,明确政府在社会养老服务中的主导原则,界定了政府、社会与市场三者的基本关系。

  作为中国国内首部由省人代会通过的综合性社会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下称《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养老与浙江密不可分,其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程度处于全国省区的前列,早在1987年,浙江就提前全国13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

  “无论老龄化,还是高龄化率,均比全国高3-4个百分点。”浙江省民政厅副厅长苏长聪称,浙江老龄化发展速度快,浙江2006年底到2014年底的8年间,老年人口净增270.7万人,预计到2020年,全省户籍老年人口将达1186万人,约占总人口的24%。

  庞大的一组数据,让养老成了迫在眉睫的关键词。丁祖年说,《条例》的出台正是以法治方式推进浙江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他介绍,《条例》共有八章五十六条,其中界定了社会养老服务的概念,明确政府在社会养老服务中的职责,确立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还规范了公办养老机构的定位和收住范围等。

  何为社会养老服务?《条例》中对该概念进行界定,规定社会养老服务指在家庭成员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组织提供的公益性和互助性服务、企业提供的市场化服务共同组成的社会化服务,包括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等。

  在家庭赡养和社会养老的关系方面,丁祖年还做出解释称,家庭成员赡养老年人是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义务,若老年人要得到更好的养老服务,仅靠子女赡养是不够的,对于政府而言,应为老年人养老提供一个平台,增加养老服务的多样化,“从现代社会来说,这两者都是不可或缺的。”

  其实,社会养老服务中,家庭、政府、社会皆有相应职责。此次《条例》还明确了政府在社会养老中的职责,并界定了政府、社会和市场三者的基本关系。

  “社会养老服务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丁祖年说,在社会养老服务中,政府还负有托底和提供基本养老公共服务等职责。

  此外,按照政府主导的职能定位,《条例》还让政府职责更为明确,并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的三大职责:制定社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以及将社会养老服务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等职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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