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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一法院受理首件涉恶意诉讼案 原告称多次无辜成“被告”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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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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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浙江网2月27日电(记者 谢盼盼 实习生 章天启 通讯员 杨甜甜 章青青)半年里官司接二连三找上门,为应诉男子寝食难安,来回奔波近三千公里。而到法院后对方又证据不足一再撤诉,男子认为这是恶意诉讼损其名誉,为讨说法一纸诉状告上法院。27日,记者从浙江台州三门法院获悉,该院对一涉恶意诉讼的名誉侵权纠纷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据了解,这也是该院近年来受理的首件涉恶意诉讼的名誉侵权纠纷。

  原告方先生今年39岁,家住浙江富阳,是一家工厂的员工。自2014年4月起,他就被官司接二连三找上门,半年里上法院上了三趟,而起诉他的均是三门当地一家知名水产公司,该公司经营水产加工,专卖海鲜大礼包。

  据方先生称,自2008年开始他一直在杭州一知名报社团购中心代销被告公司的海八鲜。后来双方出现纷争,2014年4月10日,该家水产公司向富阳法院起诉方先生欠其2012年的海鲜大礼包货款33万余元,法院审理后判决仅支持了水产公司的部分请求,为此水产公司上诉至杭州中院,两次开庭完水产公司皆因证据不足撤回上诉。方先生以为事情已经平息,谁知没多久水产公司又向三门法院起诉方先生欠其2013年的货款16万余元。诉讼中,方先生发现该公司起诉的关键票据是故意伪造,期间方先生想与对方联系要求撤诉,结果对方一直没有表态,方先生无奈之下只好应诉。直到去年10月14日,对方公司又一次因证据不足撤诉。方先生认为对方故意伪造证据恶意诉讼,此举严重干扰其半年多来的工作和生活,并造成巨大的精神困扰。为此方先生忍无可忍于近日将对方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书面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方先生请求的5万元损失主要是其自第一次诉讼开始产生的误工费、路费、餐饮费以及精神损失。其中误工一共21天,每天按照1千元计算;路费包括油费、汽车损耗及过路费,三次诉讼下来他来回跑了2700多公里,再加路上餐饮住宿一共是9000元左右;此外,方先生还请求精神损失2万元。

  开庭时被告水产公司委托了律师参加诉讼,据律师辩称,方先生所称的整个诉讼过程是事实,但是被告之前的起诉、撤诉、上诉都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诉讼过程中证据存在瑕疵是很正常的,没有胜诉不代表就是恶意诉讼。同时,被告方也没有侵害方先生的名誉权,不符合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没有给其社会评价造成下降。因此,被告方认为方先生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官表示,恶意诉讼系指当事人利用诉讼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恶意诉讼者除诉讼请求将被驳回之外,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而方先生能否获得赔偿关键还是要看被告水产公司是否构成恶意诉讼。这也是该案争议焦点,对此法院认为需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作进一步的认定,故未对该案作当庭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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