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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四男子倒卖文物被判刑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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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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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浙江网2月11日电(记者胡丰盛 通讯员叶英红)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浙江四男子被庆元法院以倒卖文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至五年零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3000元至10000元不等。

  2014年3月16日下午,庆元一建筑工地挖出了一处古墓。

  24分钟后民警赶到现场,但已一片狼藉。经考证该古墓为南宋吏部侍郎胡紘墓,不久,考古部门对旁近胡夫人墓进行了抢救性清理并出土各类文物20余件。同时,庆元警方对“胡紘墓被盗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根据相关线索,警方追查到柳某某等人。5月7日,柳某某在武义落网,警方扣押青铜镜、铜饰件各1件,金块18块,从代管人处扣押影青四件套(即青白瓷杯盏)1套。5月11日,胡某某、杨某某、张某某三人被刑事拘留,后从胡某某等处扣押了洛阳铲等物品。

  据了解,此四人均为70后男子。2014年3、4月间,胡某某等人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另案处理)在庆元县一公路隧道附近,碰到一个绰号为“瘦猴”的福建籍男子,该男子带有雕刻四时花卉图案的金腰带(共18块)、铜镜、铜饰件各1件,表面有很多泥巴,胡某某等一看知道是新出土文物,于是每人出22500元钱共9万元人民币购下,欲转卖牟利。

  经人介绍,几天后,胡某某、杨某某带着上述文物来到龙泉市小梅镇一山庄,以13万元转卖给山庄老板柳某某。

  因当时社会上盛传“金腰带出自胡侍郎墓”,为避免与胡侍郎墓被盗案有牵连,胡某某等人商量决定对外宣称,买来的文物是从杭州的墓里挖来,并每人出资1000元在杭州找了一个假现场。

  柳某某购得文物后,托人将其中的一块梅花图案的金腰带和一套从地摊上淘来的影青四件套带到上海请人帮忙鉴定真假,并交代金腰带加上青铜镜最低价格20万元,影青四件套底价3.5万元。后因案发上述文物未卖出。

  经鉴定,涉案金腰带即铜鎏金珍珠地花卉纹带板(共18块),质地为铜,时代为明代,为二级珍贵文物;铜镜即仿唐海兽葡萄镜,铜饰件,质地均为铜,时代均为明代,均为一般文物;青白瓷杯盏(共6件),现代仿古工艺品,非文物。

  庆元法院审理此案后,结合本案案情、立功情况和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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