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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用人单位签订合同须对女职工特殊保护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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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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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浙江网8月27日电 (记者岳德亮)针对女职工在生理方面存在着特殊情况,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近日立法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签订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括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内容。用人单位与职工方也可以就女职工权益保护事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根据这部即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危害,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条件。女职工集体宿舍应当和工作场所隔离,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和卫生设施。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等。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

  浙江省还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聘用)合同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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