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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租房保障对象新增中等偏下收入者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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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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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6日至27日,全省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现场推进会在常州召开,省长罗志军在会上提出: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力争在三年内使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得到有效缓解,基本解决城市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房难问题,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加快实现“住有所居”。

  另据了解,更为详细的《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正在抓紧修改完善,力争年内作为省政府规章颁布实施。

  保障对象:

  新增“中等偏下收入者”

  《指导意见》规定,公租房的保障对象为买不起经适房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这3类人群(对3类人群的认定标准详见右表)。据了解,江苏的公租房保障起步较早,苏州、无锡、常州、南通、昆山、江阴等已率先进行了建设试点,但此前还主要是用于解决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目前,我省公租房制度有所调整,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也纳入公租房保障范畴,并更准确地定位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保障标准:

  单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

  由于公租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的“夹心层”,这些群体具备一定的住房支付能力,收入有一定的上升空间,“保基本”是公租房的基本属性,因此《指导意见》提出,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租房的套型及建筑面积标准。各地要根据保障对象的不同需求进行配租,其中单身生活的可以租住集体宿舍、职工公寓,居家生活的可以租住成套住房。供应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成套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不论何种形式,公租房都要进行基本室内装修,具备直接入住条件。

  申请方式:

  轮候保障,还要提供担保人

  对于公租房的申请,《指导意见》指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按照登记在册的申请人名单顺序实行轮候保障,就近就地安置。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保障对象作为承租人并提供担保人,与住房保障部门共同签订租赁合同。而对于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用人单位将作为担保人,与承租员工、住房保障部门共同签订租赁合同。

  《指导意见》特别强调,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

  租金和租期:

  初次承租期3-5年,实行准市场租金

  公租房虽然租金便宜,但也不能长期租着不走。公租房也有退出机制,《指导意见》规定了公租房的初次承租期一般为3-5年,实行政府指导下的准市场租金。初次承租期满后,承租人符合保障条件的还可以继续承租,其中新就业人员的续租期最多不超过5年,但续租期内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不能享受优惠。

  至于公租房的具体租金标准,则由市、县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住房保障部门测定,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租房,还可申请廉租房租赁补贴。

  据了解,目前我省各市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差别较大,其中南京市租金标准参照市场标准按70%-80%控制。常州市租金水平为市场的30%左右。南通市新就业的大学生集体宿舍房租,按市场租金的50%左右收取。

  资金来源:

  鼓励企业投资公租房

  今年全省将新增公租房10万间(套),在未来3-5年,各市要实现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保尽保”,大力发展公租房,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扶持措施,《指导意见》专门对扶持公租房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资金来源方面,除了各市、县政府根据规划,每年安排一定的建设资金,建设一定规模的公租房外,还将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经济组织以独资、集资或者股份制的方式投资建设公租房;引导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开发区、街道、乡镇、工矿企事业单位集中建设公租房,满足本辖区或本单位的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租房需求。

  通讯员 赵怀民 本报记者 王 烨

  公租房保障“夹心层”3类人群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认定标准: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80%左右,具体条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住房困难条件,也由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

  2、新就业人员

  认定标准:具有大中专学历、工作不满5年并在城市有稳定职业的人员。

  3、外来务工人员

  认定标准:在城市有稳定职业,并在就业地居住一定年限的外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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