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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顺惠多利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违法编制或提供虚假报告成人播播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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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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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5月5日讯 近日,江苏保监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5号,江苏惠多利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行为;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违法行为,被罚款六十万元。

  具体如下:

  苏保监罚〔2017〕35号

  受处罚单位:江苏惠多利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南京市白下区正洪街18号16楼B座

  主要负责人:徐思明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你公司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行为。2012-2015年,你公司在收到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的保单号为1135****33-36、39、42、43、45-47和00208****00002-3保险业务手续费合计3466.95万元后,向与该业务无关的朱某等10人分别发放佣金6764366元、1828019元、380050元、805350元、2036250元、1200000元、450000元、3427031.11元、603235元、700000元,实际支付对象为徐思明。

  (二)你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违法行为。截至2016年10月,你公司无法提供2012年以来的所有业务台账,你公司列支手续费、佣金的财务凭证中无相关费用对应的业务明细清单。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你公司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五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你公司未按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六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苏保监局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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