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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夫妻的房,一方私下卖了,房子能拿回来吗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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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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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云瞒着情人和儿子,将共有的房屋卖给了他人,房子也过了户,法院认定购房合同无效,却又判定买房人不用返还房产;另一个案子,丈夫瞒着妻子,将夫妻共有的房子卖给女儿,法院判定女儿要返还房产。这是我县法院最近审结的两起买卖二手房纠纷。类似的纠纷,结果却大相径庭,这是什么缘由?

  案例篇

  一样的纠纷缘由

  不同的判决结果

  明明是两个人或两个人以上的房子,但其中一人却擅自将房子卖了。其他房屋共有人发现后,告到了法院。买房的一方是不是就该将房屋返还?下面的两个案子,纠纷缘由差不多,结果却不一样。

  故事一:

  女子造假证明卖房

  买房者却不用还房

  2011年1月底,老杨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位于桐庐某区块大的房子,房子约130平方米,售价54.2万元,登记在小云名下。小云说,她的丈夫早年去世,自己独自抚养11岁的儿子小军,因为资金紧缺才要卖房。小云还拿出了“丈夫”阿明的死亡证明。老杨觉得这套房子的位置和价钱都合适,就买了下来,并过户到自己名下。

  可老杨住了没多久,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告他的是阿明。阿明不是“死”了吗?原来,小云撒谎了。小云是阿明的情人,还给阿明生了儿子。2010年7月,阿明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以买卖的形式过户给小云和儿子小军。可小云却瞒着他,伪造他的死亡证明将房子卖了。这房子涉及未成年人,小云擅自卖房,已经损害了儿子的权益,于是阿明以儿子名义起诉。阿明认为,老杨应将房子返还。

  老杨觉得自己很冤。他是通过中介公司买的房。作为普通人,他无法甄别小云伪造的证明,所以他认为房子不该返还。

  判决:

  法院认为,小云卖房没有证据证明是为了儿子的利益,因此,她与老杨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合同虽然无效,可老杨买房通过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支付的价款合理。小军虽是未成年人,但小云是法定代理人。至于小云出具的假证明,老杨作为普通人无法核实。而且房子已经过户。这些都证明老杨买房是善意取得。老杨无需向小云和小军返还房产。阿明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故事二:

  父亲把房卖给女儿

  母亲状告拿回房子

  阿芳和阿国都是本地人,结婚27年。2005年12月,两人以按揭的方式在某区块买了套房,房子登记在阿国名下。2011年12月,阿芳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法院认为两人感情没破裂,去年4月判决不准离婚。让阿芳想不到的是,婚没离成,可属于夫妻名下的房子却过户到了女儿阿娟的名下。原来,2012年6月,阿国瞒着她,以买卖的形式将他们名下的房子以4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阿娟。

  阿芳认为,阿国这是为了多占多分夫妻共同财产,而私下与女儿阿娟合谋。阿娟才26岁,刚毕业参加工作不久,根本拿不出钱来买房。阿芳认为,丈夫和女儿已经侵犯了她的权益。今年4月,阿芳将阿娟和阿国告上地方法院。

  今年5月7日,一家三口在法院相聚。法庭上,阿芳说,她与阿国就房产没有作出任何约定,她也没有立下放弃该房产的声明,这房子是他们的共同财产。而阿国说,房子是在阿芳口头同意下卖给女儿阿娟的。阿娟也认为,房子已经登记在她名下,就是她的了。

  判决:

  法院认定,该套房为阿芳和阿国的共同财产,阿国卖房应该征得阿芳的同意。阿国现在的卖房行为,属于无处分权,他与阿娟的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虽然房子已经登记在阿娟名下。但阿娟买房时,已经知道房子是父母共有。因此,阿娟的行为不符合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定。法院遂判决,阿国与阿娟的买卖合同无效,阿娟应返还房子给父母。

  说法篇

  “善意取得”房产

  买主的房产证不会被轻易撤销

  读了这两则故事,你可能会疑惑:究竟什么是“善意取得”?究竟怎样买房才算“善意取得”?法院在判定时有何标准?日前,本刊走访了有关法律专家。

  在老杨的买房纠纷中,法院认定买房合同无效,却又判定老杨不用返还房屋。这是为何?主审该案的法官告诉笔者,认定合同无效依据的是合同法,但是否该返还房产依据的是《物权法》。这其中,是否善意取得就是关键。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让与人,不法将他人财产买卖给买受人后,如果买受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买受人返还,而只能要求让与方赔偿损失。所谓“善意”,主要指不知情。这个善意取得不仅仅局限于房产,其他动产或不动产也一样适用。

  据法官介绍,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3种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法官说,如果具备了这3种条件,就可以认定为善意取得: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也就是买方,根据普通常识理解判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让与人有权处置。具体到房产,就是看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有权处置。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买卖价格比较中肯,不能严重偏高或偏低。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如果是房产,也就是说房产已经实际转移过户。

  法官说,根据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基于善意取得的财产,当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发生权利冲突时,侧重保护善意受让人,维护交易安全。也就是说,“善意取得”会保护“煮熟的鸭子”。

  提醒篇

  小心房子被“善意取得”

  防范关键是做好登记工作

  如果是两个人的房子,一人擅自卖了,买的一方又声称是“善意取得”,不知情的那名所有人岂不是很亏?现实生活中,应该如何提防自己的房子被“善意取得”?

  司法局工作人员强调,在夫妻共有房产中,很容易出现房产被他人“善意取得”。如果夫妻一方将共有房产按市场价出售,一旦过户,该房产就难以追回。夫妻的另一方只能按照当初购房比例,得到相应赔偿。

  律师建议,离异夫妻在约定房产时,在合同中就应该约定违约责任。也就是一方擅自卖房,要赔偿违约金。如果一方确实实施了,另一方就可以以侵权的方式起诉。

  “要防范房产被‘善意取得’,关键还是登记。在房产登记时,尽量保证房屋登记信息与房产实际信息一致。”法官认为,如果房产是两人共有,在房产证上,就将两人名字都写上去。如果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那另一方要关注动向。如果发现有人想买他们的共有房,就要善意提醒买房人,让对方知道,单独一方无权处置他们的房子。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买房人依然要买房,共有人就可以证明对方属恶意购房。

  法官还特别提醒,对于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不动产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也意味着,买房人如果没看准,无意买了会产生纠纷的房产,如果还没过户,很可能面临着付了巨额资金却拿不到房产的情形。要想拿回房款,可能要走诉讼途径。因此,买房人在买卖二手共有房时,还是要多打听、了解清楚,以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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