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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立法建立保障改革创新机制 鼓励大胆改革创新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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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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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大胆改革创新。”昨天,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建立了“保障改革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的机制。

  通过的《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阻挠、延误改革创新政策措施的实施。”

  而在前一天草案中所涉及的“改革失败‘责任豁免’”字样已被删除。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本市保障改革创新,宽容失败。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草案中“责任豁免”的措辞被删除

  记者发现,在前天,省人大法制委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决定(草案)》中,最后一个条款有关于“改革失败”的免责,当时,用了18个字:“保障改革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责任豁免。”

  当时,省人大法制委主委丁祖年对此解释,“出台《决定》的出发点是为了解决改革创新者的后顾之忧,核心内容是鼓励创新、支持改革、宽容失败、责任豁免。”

  同时,对于“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责任豁免,决定草案还进行了具体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也就是说,改革需要在法治的框架内开展;改革创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该是勤勉尽责的;未牟取私利。在符合此3个前提条件下,“改革失败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丁祖年说,“这条内容借鉴了上海的有关规定……”

  而在昨天最终通过的《决定》中,该条款被缩减,“责任豁免”字样被删除。

  改革失败的“责任豁免”曾引发争议

  在省人大分组审议《决定(草案)》时,有委员对“责任豁免”提出了不同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刘国红说,要旗帜鲜明地提出宽容失败,鼓励创新,当前非常需要有推进改革的动力,提振深化改革的信心。

  也有委员有不同声音。张景华委员说,关于宽容失败、责任豁免,既要防止大家缩手缩脚,也要防止不尊重法律、不尊重科学、不尊重民意的无序推进改革,造成不良后果。

  还有委员提出,“创新未实现预期目标的,怎么可能依法免除相关责任?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这是可以的,原则可以提,但是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应当要追责……”  (本报记者 魏皓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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