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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缓相对贫困的浙江探索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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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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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2012年“低收入群众增收行动计划”的顺利结束,浙江在全国率先完成了扶贫开发由主要消除绝对贫困向主要减缓相对贫困的转型,进入了与发达国家相接轨的扶贫格局。在为期十年的转型过程中,浙江的扶贫理念和扶贫工作实现了从“求温饱、图生存”向“求公平、图发展”的深刻转变。

  一是扶贫目的实现了从“解决温饱问题、保障基本生活”向“缩小收入差距、防止两极分化”的转变。贫困有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之分。绝对贫困是指家庭或个人收入不足以支付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生存状态,而相对贫困则是指社会成员收入不平等的程度。浙江目前绝对贫困现象已经基本消除。实践表明,基本消除绝对贫困后并不等于“无贫可扶”,不能削弱甚至放弃扶贫工作。无论是欠发达地区还是发达地区,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都要以“缩小收入差距、防止两极分化”为目的,开展减缓相对贫困的扶贫,始终以占总人口一定比例、处于收入低端的低收入人口作为扶贫对象,帮扶他们加快增收步伐。

  二是扶贫标准实现了从“由基本生活需求决定、随价格水平变化”向“由居民收入水平决定、随收入增长变化”的转变。绝对贫困的扶贫标准是家庭或个人维持温饱生活所需的收入水平,就购买力来说,它在一定时期内是基本一致的;而相对贫困的扶贫标准是一个国家和地区为认定占人口一定比例的低收入人口而确定的收入水平,它一般被确定为居民收入中位数(或居民人均收入)的一定比例(OECD国家一般将扶贫对象控制在本国人口的10%至20%,将扶贫标准确定为居民收入中位数的60%)。

  浙江在消除绝对贫困阶段,基本采用全国扶贫标准。此后,浙江根据农民收入较高和扶贫转型的实际自行确定扶贫标准。2008年,浙江开始探索与农民人均收入相关的扶贫标准确定机制,将2007年全省农民人均收入的30%(2500元)确定为扶贫标准,而一些发达地区则就此确定为4000元。2011年,国家制定新扶贫标准2300元后,浙江将扶贫标准提高到上年全省农民人均收入的45%(4600元)。今年上半年,欠发达地区按5500元(2012年)标准认定新一轮低收入农户;发达地区按“不低于上年农民人均收入的45%和不少于当地农村户籍人口的10%”,确定当地扶贫标准,认定低收入农户。实践表明,相对贫困的扶贫标准不能再以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或“低保”标准的一定倍数)为依据来确定,也不能再随年度价格水平变化而变化,而要以居民收入中位数(或居民人均收入)的一定比例来确定,随年度居民收入中位数(或居民人均收入)增长而变化。

  三是扶贫目标实现了从“逐步减少扶贫对象数量”向“加快增加扶贫对象收入”的转变。绝对贫困关乎人的生存,应尽力、尽快消除;相对贫困关乎社会和谐,应着力减缓、长期为之。因此,人们把“贫困发生率”作为衡量和评估一个地方绝对贫困状况和扶贫工作绩效的核心指标,并把“扶贫对象收入水平超过扶贫标准的人数”设定为“扶贫目标”;把“收入不平等程度”作为反映和评估一个地方相对贫困状况和扶贫工作绩效的核心指标,并把“扶贫对象收入增速高于社会平均增速”设定为“扶贫目标”。

  浙江在实施“低收入群众增收行动计划”中,没有继续使用“贫困发生率”这一指标,没有把家庭人均收入超过2500元扶贫标准的低收入农户作为“脱贫”对象(五年中家庭人均收入超过2500元的低收入农户仍然是扶贫对象),而是设定了“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扶贫标准1.6倍的低收入农户的比重”这一指标,把“到2012年70%以上的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均收入超过4000元”作为衡量年度扶贫绩效的核心目标。在实践中,减缓相对贫困的扶贫,不再追求短期内扶贫对象数量的减少,不再把“扶贫对象的数量增减”和“贫困发生率高低”作为衡量和评估贫困状况和扶贫绩效的核心指标,而要追求扶贫对象收入的增长,把“扶贫对象收入增速是否高于社会平均增速”和“收入不平等程度”作为衡量和评估贫困状况和扶贫绩效的核心指标。

  浙江扶贫开发由消除绝对贫困向减缓相对贫困的率先转变,是浙江科学发展走在前列的重要标志,是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里程碑,将对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浙江产生重要而深刻的影响。 作者系知名三农问题研究专家  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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