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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披违规单独入刑案例明显增加 董监高们要小心了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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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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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让造假者付出代价。

  违规信批行政处罚就可了事?不,从今往后,严重者可能要蹲监狱了。

  2015年,曾因虚增营收而被监管处罚的*ST毅达,在上交所、证监会连续处罚之后,近日再被上海检察三分院披露出,因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已对四名责任人提起公诉。

  值得注意的是,结合*ST毅达的公告可以看出,这四人是单独以“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而被提起公诉的。与此同时,*ST毅达案也是上海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首例违规信息披露犯罪案件。

  在此之前,上市公司违规信批后,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最终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则比较少,其中,单独以该罪入刑的案例更为罕见,通常责任人因同时还构成其他罪名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直是证券监管机构查处和打击的重点之一。上市公司一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被立案调查,不仅可能被行政处罚,遭受大批投资者的巨额索赔,而且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保生对第一财经记者说。

  行政处罚+刑事处理

  2018年4月底,上海证监局发布了一则针对中毅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底,上交所又下发了《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该决定书披露了包括虚增收入在内的五项违规情况。

  对时任14位董监高予以公开谴责、13位董监高以通报批评,并公开认定中毅达董事长(代)、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代)党悦栋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任董事杨永华3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而近日,上海检察三分院的微信号发布了一篇题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对一起上市公司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文章,该文章指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近日依法以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对任某某、林某某、秦某某、盛某等四名被告人提起公诉。该案系本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首例违规信息披露犯罪案件。

  尽管并未指名道姓,但根据其违法违规事实,基本可以判定是*ST毅达。对此,*ST毅达也火速公告,称上述四人均为公司及原子公司前任高管、员工,不涉及现任管理层及员工。

  那么,什么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由“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罪”修改而来。

  1995年开始实施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首次设立了“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其指出: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997年的《刑法》第161条继续沿用了该提法,而2006年修订后的《刑法》则将“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修订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其第161条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可以看到,修订后的《刑法》将主体由“公司”具化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的公司、企业”。

  另外,除了原来“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外,另增加了“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规定;构成犯罪也不再限于“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还增加了“有其他严重情节”。

  未来单独入刑者将明显增加

  最早以“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罪”入刑的是震惊全国的东方电子财务造假案,2003年1月,东方电子财务造假案一审终结,认定三位被告人作为东方电子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判处原董事长隋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高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5万元,当时,高某曾因坐拥亿万身价而号称“天下第一董秘”。

  另外,还有著名的华锐风电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中,华锐风电原董事长韩某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原副总裁、财务总监陶某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据了解,这也是北京市首例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案,在当期引起了轰动,早在2015年11月5日,华锐风电及其相关责任人因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与*ST毅达相似,华锐风电也是在被行政处罚后又移送刑事处理的。

  另外,在2017年2月,“博元投资”原董事长余某等五人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入刑的案例很少。根据公开渠道检索,大致不超过十起。而且,单独以该罪入刑的案例更为罕见,通常责任人因同时还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贪污罪、合同诈骗罪等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张保生说。

  但他同时表示,虽然过去单独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入刑的案例较少,但自2019年以来,因涉嫌该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明显增多,未来还可能会有进一步增加的趋势。

  “监管趋严,交易所、证监会、行政、刑事机关正在形成一套天网,互相协调,疏而不漏,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体现了国家在打击违法违规方面的决心和力度,上市公司及董监高们一定要坚决执行合法合规的披露,不要存在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国内某不具名的律师对第一财经记者说。

  信披违法风险显著加大

  据张保生介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行政责任风险、刑事责任风险以及民事责任风险。

  其中,行政责任风险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面临的最直接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等行政监管措施、因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所带来的诸如不得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得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得发行优先股、暂停正在进行的重大资产重组、暂停正在进行的借壳上市、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等附带性影响。

  而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刑事罪名包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2000年12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红光实业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相关责任人均判有期徒刑。这也是《证券法》实施后,首例上市公司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005年3月,山东巨力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160万元,时任董事长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时任财务副处长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07年5月,四川绿源集团因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处罚金24万元,相关责任人判有期徒刑,该案也入选证监会的“案例警示教育”一栏。

  “创业板造假第一股”的万福生科因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850万元,责任人被判有期徒刑。

  2018年1月,上海首例欺诈发行债券案中,中恒通公司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罚金300万元,责任人被判有期徒刑。

  除行政责任风险、刑事责任风险外,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因信息披露违法等证券侵权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还可能面临大批投资者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

  而根据2020年3月份开始实施的修订后的《证券法》的规定,这类由投资者提起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将由以往普通的诉讼升级为类似于美国的集团诉讼的代表人诉讼,必将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人带来更大的震慑力。

  2016年10月,超日公司债投资者索赔案一审判决结果公布,超日债投资者胜诉,法院判决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数十位超日债投资者赔偿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的损失。这也是国内首例公司债虚假陈述索赔案件的胜诉。

  鉴于近年来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频发,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朱建弟此前在全国两会期间也建议加大法律惩处力度,“要引入刑事责任”。

  原《证券法》193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朱建弟认为,造假最多只要60万,上市公司披露违规违法成本显然太低,法律缺乏威慑力,他建议修改这一条款,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引入刑事责任。

  与原《证券法》相比,新《证券法》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另外,还显著提高了违法违规成本。如对于欺诈发行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罚款,提高至一千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一千万元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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