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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抓小偷致其受伤断3根肋骨 自己赔钱还遭劝退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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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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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小吴在市区温瑞大道维持交通秩序时,抓获一小偷。昨天,小吴拨打新闻热线反映,抓小偷后,他不但要赔钱,如今连工作也差点丢了。

  执勤保安冲上去抓小偷

  小吴,湖北人,当保安多年。上月15日,经老乡介绍,他受聘于温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近段时间,温瑞大道实施交通严管措施,要临时调配一批保安帮忙维持秩序,小吴被安排到此处执勤。

  12月16日下午,瓯海三医附近,两名女子大叫“抓小偷”。正在执勤的小吴转身看到,一女子正抓住小偷的手,一部手机掉在地上。小偷使劲挣脱,然后往北逃,小吴随即猛追。过桥后,小偷逃到月落垟东路,在拐了几条巷子后,被小吴抓住了。

  “当时对方从口袋里拿出一把亮晃晃的东西,我以为是刀,后来才知道是一把长镊子。”小吴说,他上前抓住小偷的手,一个扫腿,对方倒地,他顺势拳击其腹部。

  小吴所说的抓小偷过程,与警方透露的情况在细节方面存在差别。瓯海公安分局梧田派出所李警官说,根据双方陈述,小偷要偷路人手机,但没得手就被发现了。小吴在抓小偷时,小偷倒地,小吴又踢了两脚,致其受伤。

  小偷被制服后,附近居民报了警。小吴和小偷随后被警方带走调查。

  小偷受伤断了3根肋骨

  当晚在派出所做完笔录,小吴回到家里。没过多久,他接到民警电话后返回派出所。原来小偷受伤,断了3根肋骨。

  小吴被要求赔偿小偷医药费。他没钱,后来公司拿了2000元押在派出所。昨天上午,经派出所调解,最后赔偿小偷医药费1000元。

  梧田派出所有关负责人说,处理这起案子,他们很为难。按小偷伤势,可能要先对小吴治安拘留,依据伤势鉴定再进一步处理。但小吴的行为是种正能量,这样的人现在越来越少了,如果按常规处理,那会伤了见义勇为者的心。为此,他们通过调解手段来解决此事。

  该负责人说,事发后,小偷虽承认有盗窃未遂的行为,但因受害者身份不明,盗窃的事实无法印证,从证据上看目前还难以认定。不过,这名小偷存在吸毒的情况,接下来他们将对此行为依法做出处理。

  保安公司:未作出辞退决定

  事后,小吴觉得很委屈。小吴说,不仅要向小偷赔钱,连工作也要丢了,公司还有人埋怨,“说我多管闲事”。

  “当时我穿着交通协警的衣服,如果不去帮忙抓小偷,也许这会儿大家都在谴责我。”小吴说,他不是故意要伤害小偷,只是在抓小偷时,对方亮出镊子,他误以为是刀,所以出手重了一些。

  温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六大队大队长张臣负责处理此事。他说,对见义勇为的行为,公司是鼓励的,而且有一套奖励制度。但这件事,小偷被打断3根肋骨,小吴的处置是失当的。

  张臣说,公司没对小吴作出辞退决定,只是要他暂时停职,一方面是这件事情尚未处理好,另一方面不让小吴在此处执勤,是担心小偷会叫人来报复。他们准备等这件事情处理好后,再安排小吴到其他地方工作,而小吴可能误会了。

  对于赔偿问题,张臣说,虽然派出所已调解,但伤者如果有新的要求,那可能还需要协商。此事中,公司如要承担相应赔偿的,公司肯定会承担,该由小吴承担的,那要小吴自己来承担,目前这些钱到底谁来承担尚不确定。

  律师告诉你

  员工履行职务导致他人受伤

  其所在的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罗兴林

  小吴的行为是一种防卫过当,即正当防卫超过了一定的限度。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上的一个概念,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小吴抓小偷致小偷受伤,所赔偿的费用应当由其所在公司承担。《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保安人员的职责之一,就是对现行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扭送公安机关处理。小吴受公司指派执勤,履行职责,作为保安,其抓小偷的行为可以看成一种履行职务的行为,员工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致他人受伤,其所在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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