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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多部门解读不动产登记:市民办事更方便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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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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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等作出规定。从2007年物权法出台时就提出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迄今已过7年。值得关注的是,在保护个人产权隐私与房产信息透明化之间,群众更关注后者。

  群众并非不明白、不珍惜自己的隐私,也不是不认法律这个“理儿”,而是对捆绑于房地产之上的腐败行为深恶痛绝。还清白者以清白,让腐败者无处遁形;将隐私权放进“保险箱”,让腐败现形于“聚光灯”。这需要一个完整的法治体系,不能混为一谈,也无法互相取代。我们希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能成为一块“砖”,不是拍人的砖,而是把阳光立法那块“玉”引出来的“砖”。

   备受关注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将对温州老百姓有哪些影响?昨天,市国土资源局、市房屋登记中心等部门对《条例》进行解读。

  “房地合一”,市民办事更方便

  这次《条例》公布要纳入登记的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市房屋登记中心有关人士认为,对普通温州市民来说,主要就是土地、房屋这两块不动产。

  从房屋这块来讲,对温州老百姓有什么影响?房屋登记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将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所有权证合一发放,将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给市民带来最直接的变化,以后拿一个证就够了,老百姓会感觉办事更方便了。这种变化主要是“房地合一”带来的。

  按照过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管理体制,土地、房屋是由两个行政机关分别主管,分别审查登记,并分别颁发土地、房屋权利证书。这一做法曾被诟病——一些专家认为,房地产本身使用价值具有不可分割性,二元化管理体制下的土地证与房屋证的分别发放,使登记程序复杂化,也不利于保障权利人的房地产权利。

  在温州市房屋档案馆,目前还保存着清代光绪以来历代温州的房产档案。记者看到一份过去温州市民用过的《温州市房地产所有权证》,这份上世纪50年代初登记的一本证书上,就包含了土地、房屋两块信息。据了解,上世纪90年代以前,温州的土地证、房产证就是一本,后来才分成了两本。

  “多重保护”,信息被泄可追责

  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处处长姜亮认为,《条例》正式施行,不仅方便市民,还将结束不动产登记由不同行政部门负责的局面,使不动产登记的整体运行成本大大减少,可以说是达到“双赢”的效果。

  以一位市民拥有一套商品房为例,目前他要拥有这套房子,必须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又要去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要跑好几个部门才能办齐这些手续,费时费力。但《条例》施行后,市民只需要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就可“一站式”搞定所有手续。

  而且《条例》对市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有了明确规定。姜亮说,《条例》拿出专门章节,对不动产信息共享与保护进行阐述,如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条例》还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以及泄露登记信息造成他人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这就意味着,如果登记机构因为工作失误给他人造成损失,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此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如果泄露了登记信息,市民可以依法维权进行追责。

  《条例》还明确不动产登记簿的基本格式,特别是关于登记簿电子化和永久化的要求。如果这些细则能落实,那么不动产登记会非常严格规范,市民无需担心登记信息丢失或不准确。

  温州如何设立机构,可参照“上海模式”

  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记者从房屋登记部门了解到,目前温州市尚未确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如何设立、何时设立。有关人士认为,条例出台后,相关部门还会组织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等实施细则出台之后,可能会有消息。他建议,今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设立可以考虑参照“上海模式”。上海是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作为独立机构承接房屋和土地登记职能,在业务上同时接受房管和国土部门的相应指导。

  在上海坐拥132套房产的“温州房叔”此前被媒体多次报道。像这样的“房叔”,在实施不动产登记后,会不会很快暴露出来?房屋登记部门有关人士表示,等不动产登记落实后,查询不动产相关信息仍通过地址来查询。“以人查房”并不被允许,因此,不动产登记落实后,也不会暴露出大量的“房叔”、“房爷”。

  此前外界将“以人查房”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看点,认为一旦执行,官员瞒报登记资产信息等情况将被刹车。但现在看来,“以人查房”短期内并不能实现。

  《条例》全文没有提到有关“以人查房”字句。所谓“以人查房”是指用姓名查询的方式获得他人的房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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