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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提高公务员考录门槛 社会责任感差者不得录用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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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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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发布最新修订的《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提高了公务员省考录用的“门槛”,明确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人、曾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不满三年的人,公仆意识差的人都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甚至连家庭美德都被列入了考察标准。

  新修订的细则对“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做了大量修改补充,并进行重新归类,将原本的9种情形整合修订为4项,分别是“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等4项,并且对每项情形都做了明确和详细规定。总体来看,与2008年制定的老细则相比,新规在公务员考察录用时将会更加严格。

  【变化一】

  新增“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

  元旦起实行的公务员录用新规中增加了“不具备报考资格”的情形说明,明确了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新录用公务员尚在试用期或未满当地主管部门规定服务期等6种情形不宜录用为公务员。并且如果考生被机要、涉密等重要职位确定为考察对象,但是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等情形的也不宜录用为公务员。

  市人社局公务员考录交流处处长庄加灵告诉记者,其实新规当中增加“不具备报考资格”的几种情形,在此前的公务员考试招考公告中都有说明。但是在2008年制定的细则中对于报考资格这一块并未做出明确表述。此次在公务员录用新规中增加了这一块标准,细化了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增强考察工作的可操作性。

  【变化二】

  基本素质、社会道德

  成考察标准

  素质标准、道德考察列入公务员考察新规中,是此次细则修订的一大亮点。据了解,老的细则当中规定的9种“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均与社会生活相关,而在素质、道德层面的考察并未提及。而新细则中则明确表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弄虚作假等“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不宜录用为公务员”,还将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列入了考察标准。

  “德才兼备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一个基本原则,社会道德、家庭美德也应当是考察干部的一个重要标准。”市人社局公务员考录交流处处长庄加灵解读说,“新规当中对公务员基本素质的明确要求,与《公务员法》当中的内容相一致的,现在要对这方面的内容加以突出、强化,从源头确保公务员队伍的道德水准和综合素质。”

  【变化三】

  违法违纪行为审查更严格

  与2008年制定的老细则相比,新规当中对于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审查更为严格。老细则中规定“近两年内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不宜录用为公务员”。而在新规当中,对此类行为的考察时间拉长至“三年”,考察更严格谨慎。个人的诚信行为也被纳入考察。如果在职称考试、英语四、六级考试等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的,也将不能成为公务员。

  新细则还明确规定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差的人,也不宜成为公务员。

  对此,庄加灵认为,新规对公务员的入围“门槛”提高了不少,对于“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要求更为详尽﹑细致和严格,这对于加强公务员干部管理,不断提升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道德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

  此外,新《细则》还对考察结果有疑义的处理方式也有所改变。从原先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改为“考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单位)应当进行复核,并做出复核结论”,进一步规范了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增强考察工作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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