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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岁女童乘自动扶梯手指被夹断 家长索赔123万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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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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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8日,对于当时年仅2岁多的函函(化名)来说,是个极其黑暗的一天。这天,她和母亲姜某来到镇上一家超市买东西,结果在独自乘坐扶梯的过程中,不慎摔倒,手指被夹,最后永远地失去了两个手指头。

  昨天,姜某坐在苍南法院的审判庭里,希望得到一个公正的回应。她将超市经营者林某、扶梯生产商波士顿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士顿电梯”)、扶梯颁证机关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苍南质量监督”)一齐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处三个被告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赔偿金额从原先的96.83万余元变更为123.12万余元。

  事发当晚7时多,函函、姜某、函函姑姑及其孩子来到位于苍南县灵溪镇新城农贸市场的一家超市购物。结完账后,姜某他们自行在门前购买其他东西,留下函函独自在超市内的扶梯处玩耍。

  “扶梯正向上行使,函函逆向往下走,最后在扶梯口摔倒了。”法庭上,原告代理人还原了当时的情形。事发两三分钟后,函函姑姑赶到现场,可是为时已晚,函函的手指早被夹得鲜血淋漓。后来,函函被紧急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左手小指毁损伤、右手中指离断。医生采取左手小指残端修复、右手中指断指再植等手术。同年12月26日,因右手中指再植术后坏死,函函再次住院接受截指手术,最终落下了九级伤残。

  昨天的庭审现场,双方围绕赔偿主体、责任分担、赔偿金额及项目是否合理、扶梯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函函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等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原告代理人认为,造成这出悲剧的原因是扶梯没有配备附加停止安装要求、防护挡板、防夹装置、附加制动器,配备的梳齿板明显不合格,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被告波士顿电梯作为扶梯的设计、开发、制造和销售单位,应当对自己生产的扶梯质量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被告林某明知自己经营的超市所使用的扶梯存在质量问题,仍然在公共场所使用,且未设立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应当对扶梯的使用承担管理的责任。而作为检测单位的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明知扶梯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却给予出具合格的证明材料,其责任应当由被告苍南质量监督承担。

  被告林某辩称,自己对扶梯没有挡板等情况并不清楚,且原告主张的部分赔偿金额不合理。此外,他还举证超市里本身就有提醒标志,其中一处已明确注明“小孩必须拉住”。被告波士顿电梯说,他们生产、销售的扶梯均符合国家规定,不存在质量问题,也不存在产品缺陷。同时,他们认为,事故发生时,函函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被告苍南质量监督则认为,他们对原告并未有过任何侵权行为,原告要求他们承担责任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

  最终,原告要求对扶梯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法庭经合议后予以准许,将择日继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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