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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遭拒 企业状告工商局胜诉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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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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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温州华利集团有限公司诉苍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在苍南法院审结。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工商局于2014年1月29日作出对华利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的登记驳回通知,责令工商局对华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作出准予登记决定。

  华利:工商局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

  2014年7月16日,华利公司向苍南法院起诉,状告苍南县工商局。

  该公司诉称,2014年1月5日,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罢免了上一届七名董事会成员,重新选举卢某等七人组成公司新一届董事会。同日,公司新董事会选举股东张某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次日,该公司向苍南县工商局提交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并提交的材料还包括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股东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等申请材料,要求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原法定代表人苏某变更为张某。苍南县工商局于2014年1月14日受理,但直至2014年4月16日公司股东张某、林某才发现工商局已有《登记驳回通知书》。

  华利公司认为,他们已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了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所需的全部合法有效证明文件,但苍南县工商局未在规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登记的决定并送达,该局程序违法;另外,该局的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华利公司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苍南县工商局的驳回通知,并要求该局为他们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工商:登记驳回通知合法,诉讼已超限

  苍南县工商局辩称,在审查申请期间,原告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苏某对华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出了异议。经调查,工商局发现,华利公司于2014年1月5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议未按公司法规定通知全部股东;临时股东会议记录的参加会议人数和现场表决人数与实际情况不符,有两名股东并未实际到会;临时股东会三名表决股东的股份实际已出让他人。因此,工商局认为,该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

  2014年1月29日,工商局发出登记驳回通知,同日予以送达。工商局认为,其于2014年1月29日送达了登记驳回通知,通知上已载明诉权及起诉期限,从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至华利公司起诉时,已超过三个月的起诉期限。

  据此,苍南县工商局认为,该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合法,应该驳回华利公司的起诉。

  华利:驳回理由不成立,工商局越权

  对于苍南县工商局的答辩,华利公司方面称,该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已通知全部股东,不存在通知违法的情况,部分股东在变更地址后未及时通知公司,才导致没有通知到位,应由其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部分股东拒收通知快递系自己放弃权利,应承担不到会的法律后果。股东周某、苏甲同意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字均是其本人的签字,两人事先已收到召开股份决议的通知,事后补签的行为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没有违反公司法规定。

  华利公司方面还称,股东的实际持股情况发生变化是否属实,在没有办理工商登记之前不属于工商局直接审查的范围之内。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工商局的权限是对申请材料是否存在虚假伪造情况进行核实,除此之外,再进行进一步审查超过法律权限。这涉及工商局能否对股东会决议效力进行审查的问题,因为公司法已授予公司股东撤销股东决议的权利。

  华利公司表示,该公司没有正式收到工商局的登记驳回通知。工商局出示的送达回证、委托书,不能证明已经送达,因为该送达回证上的公章不是华利公司对外使用的公章,也不是在工商局备案的公章,委托书中的受托人徐某也不是该公司股东。

  华利公司认为,在办理申请时已指定公司股东张某负责办理本次变更登记手续,工商局审查不严将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错误送达给他人。因此,其提起的起诉并没有超过期限。

  工商:有权对实际内容予以审查

  苍南县工商局称,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规定,其有权对实际内容进行审查。根据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应是实际意义的,而华利公司却流于形式,有些通知被退回,也不问退回理由,未尽到通知义务。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股东会决议实际到位人数与记录人数不符,是工商局应审查的范围。关于登记驳回通知送达问题,该通知送达主体是华利公司,但法律并未规定不能变更委托人,工商局送达的程序是合法的,对公章的真实性问题举证责任应在原告方。

  针对双方争议法院作出以下认定

  表决股东股权已过半

  2014年1月5日的股东会决议从股东签名的情况来看,十一位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的54.94%,已经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虽然有两名股东系会后补签,程序上不尽规范,但该表决方式与法律及章程规定并不抵触,在签名真实合法的情况下,应认定签名的效力。

  股东及持股情况,应照登记执行

  苍南县工商局提供的股份转让协议,反映了股东周某、林某等三人的股权转让情况,然而该股权转让均未经工商变更登记,即便该转让行为是真实的,也不对抗除转让双方当事人外的其他人,因此,对公司的股东及持股情况,应按照工商登记的执行。因董事会决议已经全体成员签名通过,对股东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的证明效力,法院予以采信。

  通知邮件退单不影响决议有效性

  通知邮件退单说明华利公司在送达会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通知时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但并不直接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有效性。

  授权委托书没签名,不予采纳

  工商局提供的送达回证及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上华利公司作为委托方只加盖公章,并无相关人员签名,无法判断该委托行为是经原法定代表人同意还是新推选法定代表人同意,在双方利益不一致的情况下,工商局以此主张华利公司超过起诉期限,不予采纳。

  法官告诉你

  变更登记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工商局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机关,华利公司在变更法定代表人决定作出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且所作出的变更决定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工商局应当依法予以变更登记。据此,工商局作出不予登记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华利公司请求撤销该不予登记决定并责令被告重作决定,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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