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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新政公开征求意见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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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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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补偿的政策要有调整了。目前,《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标准(征求意见稿)》正在市政府网站、市法制办网站和市住建委网站全文发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记者注意到,对比现行政策,新政草案在旧城区改建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成片危旧住宅征收、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额外补偿等方面,都有了相关内容的补充或调整。

  如果市民对新政草案内容有意见或建议,可在2015年1月4日前,登录宁波政府法制信息网“宁波地方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反馈;也可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给市法制办。

  通讯地址:

  宁波市宁穿路2001号,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一处;

  传真:87182023;

  电子邮箱:

  jhq@nbfz.gov.cn。

  另外,市民也可向市住建委反馈。

  传真:87190005;

  电子邮箱:

  2262149630@163.com。

  旧城区改建需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

  根据新政草案,因旧城区改建(包括成片危旧住宅区)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房屋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90%以上被征收人表示同意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同时,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50%以上的被征收人提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还应当公开举行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形成听证报告。

  甚至,旧城区改建征收是否能实质性启动,还得看签约比例是否达标。

  也就是说,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80%以上的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80%以上的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征收非住宅

  致停业停产要补偿

  房屋被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并依法享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其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除可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之外,还可以额外获得最高不超过房屋评估25%的奖励。这个奖励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履约搬迁奖励,二是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补助。

  其中,履约搬迁奖励是奖励在搬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新政草案规定,海曙、江东、江北区住宅房屋履约搬迁奖励,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计发,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计发。

  非住宅房屋履约搬迁奖励,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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