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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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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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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挂车运输路上捆货绳子断裂,货品直接损失九万余元

  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晚报新闻智库专家: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不合理

  半挂车车主:

  原来说赔5%  后说不能赔

  曾爱芬是发生意外的半挂车的车主。她告诉记者,6月1日,她聘用的驾驶员安庆祝驾驶这辆浙KA8218半挂车从纳爱斯集团运输洗涤用品前往福州,途经青田腊口时,车上捆货的绳子突然断裂,车上的日化用品撒落在公路上。

  安庆祝第一时间报了警,并向为车子提供保险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报了案。高速交警和中国人保公司青田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分别来到了事故现场,进行了拍照记录。曾爱芬也将事故信息第一时间告知了丽水人保。

  “当时,接电话的人对我说,只要货送到福州,再把福州验货单及纳爱斯核对损失货单送来办理理赔就是。”曾爱芬完全想不到自己的损失将不能理赔。将货物理好后,驾驶员把这批货物送达了福州目的地。经过核对,损失的货物价值达9万2千余元。同时,因为散落物污染高速路面,青田路政中队还开出了一张28800元的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清单。

  回到丽水后,曾爱芬带着核对好的货损清单等相关单据来到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申请,谁知,经办人只同意赔偿5%。

  连续几天,曾爱芬跑到保险公司进行交涉,都没有任何进展。7月2日,曾爱芬收到了一张中国人保公司出具的《拒赔/拒付通知书》,称曾爱芬的赔偿申请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

  “原来还说能赔5%的,现在一分也不赔是什么道理?我保险都保全了的。”曾爱芬对此事颇为不解。

  保险公司:

  不在理赔范围内

  随后,记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了解情况。该公司非车险理赔经理周宇明接受了记者采访,周宇明肯定地告诉记者,合法合理的理赔申请,公司一定会按照章程理赔的,但是曾爱芬的理赔申请确实不属于保险范围,具体来说,就是《拒赔/拒付通知书》上说的,“本次事故不属于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保险责任中任一条。当时的经办人也不可能提出可以理赔5%的说法。”周宇明还提出,曾爱芬的车子有超载的行为。

  “如果被保险人有异议,可以直接上法院起诉。”周宇明说。

  晚报新闻智库专家:

  被保险人上诉胜算较大

  从曾爱芬的保险资料看,曾爱芬的车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第三方责任险、不计免赔率覆盖、机动车强制险和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其中,和本次理赔相关的险种为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保险金额为十万元。

  而保险公司所说的第四条,主要阐述了该险种的保险责任:“对于在本保险期间内,装载于本保险单列明的运输车辆上的保险货物所遭受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因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海啸、洪水、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码头和隧道坍塌所造成的损失;(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四)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六)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记者就此询问了晚报新闻智库专家——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雷月平。雷月平称,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是不合理的。“根据条款,第2项的‘倾覆’、第4项的‘碰撞、挤压’都可以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是说,如果提起上诉,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很大。”雷月平建议曾爱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实习生 陈梦佳协助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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