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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丽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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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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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消保委汇总发布了丽水市2014年度消费维权十大案例,涉及各个消费领域,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这十个消费维权案例虽不是轰动的大案,但每一个案例都着实让身处其中的消费者闹心。每一个消费维权个案都在告诉我们,要学会运用手中的消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卖的家装面板出现黑斑点全部重做

  2014年3月3日,消费者朱某到某家居装饰材料店购买了一批瑞士梨木面板、细木工板等装修材料用于家庭装潢。2014年4月发现家具表面出现黑色斑点影响美观,多次协商未果。遂昌县消保委接到投诉后通过现场查看,发现消费者所述属实。经营者承认是因为瑞士梨木面板在加工处理时存在质量瑕疵问题造成,影响美观但不影响家具质量,愿意补偿部分款项。但消费者始终坚持要求重做。经多次调解,最后经营者同意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重做,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325.30元。

  案例二

  菌棒不长菇向菇农赔偿11万元

  2014年3月17日,莲都区碧湖镇红南村、南坑村两地38户菇农向莲都区农业局投诉:他们购买的“农8”香菇菌棒在脱袋时有少量香菇,后一直不长菇,怀疑菌种不对。接到投诉后,莲都区农业局邀请市食用菌技术人员对香菇生产状况进行实地调查,抽取菌棒样品,并送上海食用菌研究院做品种DNA鉴定,最后认定菇农使用的菌种并非标称的“农8”品种。

  在事故责任基本确定的前提下,该局会同市执法支队、松阳食用菌办召集双方协商解决,但双方对赔偿额度意见悬殊。面对困难,莲都区农业局通过近1年的全力调解,当事双方各自作出让步,于2015年1月8日签订调解协议,由菌种生产方一次性补偿38位受损菇农人民币11万元。

  案例三

  代加工木门变形开裂也得补偿

  2014年8月22日,李某向庆元县质监局投诉,称其于2013年8月在某木门加工厂委托加工的5扇木门,经过一场狂风暴雨后,其中一扇木门严重变形、开裂,无法正常开关。李某认为这是木门加工厂生产质量不过关造成的,但木门加工厂的老板吴某以“自然灾害”为由拒绝修理赔偿。经调查,李某反映的情况属实,县质监局还邀请了木门加工资深师傅和木门安装工人,对该木门出现严重变形、开裂问题进行鉴定。8月26日下午,经过2个多小时的协调,加工厂老板吴某承认在加工工艺上确实存在简单粗糙之处,愿意给予李某一定额度经济补偿。

  案例四

  顾客就餐如厕摔伤商家要担责

  2014年9月14日,遂昌12315举报投诉中心接到黄女士投诉,称其和母亲雷女士在某餐厅就餐,雷女士在上厕所时摔成骨折。

  接到黄女士的投诉后,投诉中心工作人员立即查看了事故现场,发现该餐厅已经在醒目位置张贴了温馨提示,台阶高度也符合规定要求。随后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消费者认为按《消法》规定的安全权,理应由经营者承担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经营者则认为餐厅已经做到安全警示责任,且雷女士是在黄女士的照顾下上厕所的,所以不应承担责任。因赔偿数额分歧太大,双方一直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10月16日,投诉中心参照遂昌县人民法院对相似的消费安全赔偿判决案例,把案情的发生、调解的经过、赔偿的范围方式、最后判决的结果等与消费者和经营者进行分析、沟通、商榷,双方同意由消费者自行承担治疗费用的70%,经营者承担费用的30%,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各项费用合计8000元。

  案例五

  出售过期药品赔了500元

  消费者毛先生于2014年11月16日在县城某药店购买了一盒17.5元的维生素AD滴剂,回家吃了四天后发现该药品已过期。在与药店交涉无果后,遂向云和县12315举报投诉中心投诉。经调查,发现该维生素AD滴剂批号为121101,生产日期为2011年11月22日,有效期至2014年10月,销售日期为2014年11月16日,经销商销售的商品为过期商品。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经过调解,由经销商退款并赔偿给毛先生500元。

  案例六

  非法行医做人流赔了1万元

  2014年9月7日,遂昌县12315举报投诉中心接到消费者郑某的投诉,称其女友赖某9月6日在某门诊部做完人流手术后,按规定剂量服用该门诊部开出的某品牌用于产后治疗的处方药品,出现腹痛腹泻现象。仔细查看后,才发现该药品的有效期限至2014年8月25日,属过期药品。

  接到投诉后,12315中心工作人员及时对该诊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召集双方就投诉的情况进行详细了解认为,该门诊部出售过期药品,是在害人不是救人,而且出现问题后不理不睬。要求退回在该门诊部的医疗费用及到其他医院的就诊费,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经调查,该诊所是在未取得卫生部门经营资格的前提下给患者做的人流术,属超范围经营人流手术,在用药过程中还向患者提供了过期药品,致使患者出现了不良反应,该门诊部存在欺诈消费者的事实。经调解协商,最后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三倍治疗费以及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0000元。

  案例七

  私扣汽车按揭手续费要退还

  2014年8月,消费者陈某因车子被水淹报废,到银行去提前还贷,却发现担保贷款金额10万元变为10.6万元,多了6000元。陈某经过多方核实,才发现这是担保公司的行业内部惯例,以低手续费、低利息吸引消费者办理按揭,那6000元其实是担保公司私下拿的手续费。陈某于是前往担保公司理论,认为自己在办理按揭时已经交了1000元手续费,不应该暗中通过操作贷款金额收取6000元手续费。沟通无果,陈某遂向莲都区消保委投诉。经调解,最终担保公司向陈先生退还了私下扣取的6000元手续费。

  案例八

  电视机维修不了整台更换

  2014年8月,消费者雷某在某电器城购买了一台某品牌液晶电视,在三包期内出现了质量问题,送去售后维修了两个月一直没修好,理由是厂家无法提供相关零配件。莲都区12315举报投诉中心经过调查,发现厂家的确无法提供更换显示屏的配件才造成售后拖延处理。但生产厂家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本案是由于厂家无法提供配件造成售后无法维修,厂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调解,最终给予消费者免费更换价格相近的其他型号新电视。

  案例九

  无证出售烟花伤了人赔了8万元

  2014年7月7日,云和县12315举报投诉中心接到投诉,消费者刘某于2013年12月24日在县城某小杂货店购买烟花爆竹,过年燃放时,烟花在空中未能成功炸响,却在落地时爆炸了,在一旁观看的刘先生妻子左眼受伤,经丽水大众司法鉴定为人体八级伤残。经调查,刘某不能提供购物小票,且在燃放过程中没有按照说明书上的注意事项进行操作,有一定过错。小杂货店不具备销售烟花爆竹的资质,且本次事故与烟花爆竹质量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最后,经过多次调解,由经销商赔偿刘某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0000元。

  案例十

  出售劣质蜂胶退款还被罚

  2014年4月10日,青田县12315举报投诉中心接到市民举报,称代某假冒某集团的销售经理,未经工商部门批准,擅自在青田县鹤城街道推销蜂银软胶囊,现场夸大宣传该胶囊的功效,并高价出售。听了代某的虚假宣传后,好些消费者都购买了定购卡。经调查,情况属实。最后,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退还消费者142张定购卡共计人民币14200元,并处以1.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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