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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快递业“霸王条款” 晚报帮你维权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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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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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下单,送货到家,伴随着网购消费方式的普及,快递、物流行业在人民的消费环节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们在给市民的工作和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行业中一些不规范的操作和不完善的制度也引发了不少纠纷和投诉,除了货物丢失、损坏、掉包、迟到以外,拖欠、拒赔似乎也已经成为常见的现象,一些快递单据背后的条款也经常成为快递公司推卸责任的“挡箭牌”。

  记者从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从2013年开始在丽水市范围对快递服务业开展联合检查,对相关快递服务协议的条款进行评审。时隔一年,他们在重新对快递业快递服务协议进行审查时发现,部分问题条款得到了纠正,但仍存在不少不平等条款——

  例如,包装致损,快递借口不担责,称“本公司对由于物品运送的延误或遗失所造成的任何间接损失或其它附随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又比如,限制索赔数额,称“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的,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三倍”“最高赔偿不超过500元”“赔偿不超过保价金额”等。

  再比如,无视快递业服务相关标准规定,快递服务组织受理索赔期限应为“收寄快件之日起1年”,自行将索赔期限1年缩为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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