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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专项监察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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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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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上午,省能源监察总队及丽水市相关部门组成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监察组,对市区各公共机构的室内采暖温度控制情况、2014年节能指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监察。

  节能监察是贯彻落实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节能标准的有效手段,已成为各级政府加强节能监管的重要抓手,可督促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浙江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特殊温度要求的区域外,公共机构、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

  监察组先后来到市国税局、公积金管理中心、教育局,莲都区万象街道厦河门社区、财政局和莲都区行政学校,丽水百货大楼、丽水华侨开元名都大酒店开展监察。

  “省一点能源,多一点资源。”走进市国税局办税大厅,电子显示屏上滚动播放着这样的标语,向前来大厅办理税务的人们宣传节能工作。监察人员拿出温湿度测量器现场测量室内温度。测量器数字跳动,最后定格在14.7摄氏度。大厅内光线充足,并未开灯。随后监察人员又来到一间开空调的单间办公室,经测量温度为16.9摄氏度。随后监察的单位及商家,多数未开空调,节能情况良好。

  接下来,丽水市还将对各县(市、区)开展节能监察。省能源监察总队监察人员俞文苗介绍,如发现能源超标,他们将根据《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超标单位开具节能监督意见书,要求其在十日内整改,如整改不到位则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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