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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加工厂房私排强酸性污水 负责人被判刑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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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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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镀加工不报备 污染环境被判刑

  通讯员 周丹晨 周学青

  古人云:“三十而立”。今年已年过三十的王某某见自已已过而立之年却没有正当职业,心里一直很着急。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听说做保温杯电解加工业务很挣钱,就下决心在这个行业大干一番。今年5月,他先后投入10多万元从别人那里买来电解机、烘干机、喷砂机、气泵等电解加工设备,又租下柯城区航埠镇塘下村的一间民房做厂房,在没有经过工商、环保部门审批报备的情况下就开始雇佣工人对从外地承接来的半成品保温杯进行电解、清洗、喷砂、烘干等加工业务。为使所加工的保温杯外观更加漂亮,其又多次购进磷酸、硝酸等化工原料用于保温杯的生产加工,而对加工保温杯半成品过程中产生的强酸性污水等有毒物质,却不经过环保设备和技术处理直接从厂房内排出至厂房外,利用暗沟直接经土地排至水池,造成强酸性污水渗入土地中,对土地造成严重污染。经衢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的检测,该加工厂渗透排水口水样中PH值、镍、铜、六价铬四项污染物含量指标均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今年7月,接到环保部门的报案后,衢州公安机关立即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11月5日,检察机关以王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12月17日,经审理,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王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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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其中第(三)款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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