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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警方推行调解司法确认制度 调解纠纷一步到位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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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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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矛盾纠纷调解成功后,如果当事人一方反悔,民警只得无奈地组织双方重新调解处置。如此反复,必然牵扯大量的警力,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同时也存续了不少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稳定,基层民警叫苦不迭。

  如今,这个问题有了新的解决途径,江南公安分局推行的司法确认制度,较好的解决了基层一线遇到的治安及民事纠纷“调而不结”的问题。

  找准矛盾问题症结

  “在矛盾纠纷司法确认上,我们也经过了一个摸索总结,不断完善,再形成一个较为成熟模式的过程。”江南公安分局局长王浦虹回顾司法确认制度的形成,也颇有些感受。

  2013年3月,汤溪镇上镜村村主任刘某和村委张某因纠纷引起打架斗殴,刘某将张某一颗牙齿打落(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在调解过程中刘某表示只能分期向张某支付医疗费用,而张某对刘某的履行诚意表示怀疑,要求必须一次性支付。因双方分歧较大,长期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张某认为派出所没处理好,于2013年12月到分局上访。

  王浦虹高度重视,组织多部门在信访室约访了张某,考虑到事关该村两委班子的团结,更关系到即将进行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顺利进行,他要求妥善处理。恰逢分局推广司法确认这一做法,于是汤溪派出所告知张某可以对分期支付医疗费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如果刘某不按时支付医疗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张某得知自己的权益能够有效保障后,对公安机关主持的调解表示认可,并停止上访,此事得到了妥善解决。

  由此,江南分局举一反三,发现此类事情在各个派出所还比较普遍,归结到一点,就是老百性对公安机关的调解决定书并不放心,因为能够反悔,致使矛盾纠纷越积越多,形成了恶性循环。

  矛盾纠纷在公安日常工作中的占比量较大,矛盾纠纷通过派出所调解成功后,能不能通过法院司法确认的形式,赋予公安调解决定书一定的法律效应,从根本上解决“调而不结”的问题呢?

  今年7月,江南公安分局推广罗埠派出所先期试点摸索的经验,推行了矛盾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致使全局183起重大、复杂矛盾纠纷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全部履行完毕。

  织就三级调解体系

  “以前都是我的错,请你多原谅!”

  “都怨我,为了这么点小事,让咱两家闹腾了这么长时间。”

  不久前,家住罗埠镇的金某和陈某在罗埠派出所调解室里握手言和。之前,两家曾因化粪池建设问题斗殴,双方均有受伤,且过错责任相当。派出所通过调解,双方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达成各自承担医疗费用和相关损失的协议。

  调解民警充分考虑到双方积怨较深、容易出现反复,为最大限度防止双方再次发生纠纷的可能,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但双方子女都认为派出所在调处过程中偏袒对方,自己一方吃亏了,两周后闹到派出所对协议表示异议,意图反悔,民警出示《司法确认裁定书》,阻止了双方子女的无理取闹。

  推行司法确认机制的过程中,江南分局多次与辖区各个乡镇(街道)进行沟通,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各个派出所设立驻所调解室,派驻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同时,主动与婺城区人民法院会商,明确由4个法庭分别与7个派出所进行对接,并安排派出所和法庭负责人见面座谈,为工作衔接打好基础。

  因民间矛盾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等伤情的治安案件,由派出所民警主持调解,并对认为有必要的将达成的治安调解协议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对未构成治安案件的其他民间纠纷,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并对认为有必要的将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通过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从而快速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对未依照协议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加码调解协议效力

  “调解网络体系初具规模以来,基本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但由于非诉调解达成的协议缺乏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反悔,均会造成协议无法执行,重新启动审判程序,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调解协议的权威性、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的积极性也会受到损伤。因此司法确认起到了重要作用。”罗埠派出所所长方文春说。

  2012年11月,家住罗埠镇的张某与李某因宅基地纠纷引发打架,李某被张某打伤。在调解过程中,张某同意向李某支付医疗费,但因家里不宽裕,要求分期支付。罗埠派出所就组织双方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在随后的履行过程中,张某反悔,拒付赔偿金,受害人李某依据司法确认后的调解协议申请汤溪法庭强制执行。

  随着辖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开发建设力度的加大,各类矛盾纠纷逐渐增多,呈现出种类多样、性质复杂、调处过程反复拉锯的特点。导致矛盾纠纷久调不决或是反复拉锯的原因,一方面是双方当事人缺乏互信,难以达成协议;另一方面是有的当事人缺乏诚信,达成协议后又反悔。

  为了破解上述难题,江南分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总结推广了 “矛盾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做法,并坚持“边推行、边完善”的原则,吃透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配套规章制度,在操作依据、参与主体、适用条件和流程运转上追求合法、合理,力求将矛盾纠纷调处与司法确认无缝对接。

  大力推行便民确认举措

  今年6月11日,江南分局江南派出所辖区某出租房内发生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死者家属和房东就安葬费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死者家属在房东家门口摆放灵堂、花圈、播放哀乐,并到市公安局上访。

  在调处过程中,江南派出所了解到,房东之所以心存顾虑,是担心死者家属拿到安葬费后,会继续提出新的要求,自己会陷入无休止的纠纷。于是江南派出所向双方宣讲有关法律知识,建议他们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消除了房东的顾虑,妥善处置了这起事件。

  “过去,老百姓签完调解协议,一般不知道还有‘司法确认’这一说。现在调结一项案件,必须征求双方意见,至于当事人是否进行‘司法确认’,仍由其自主决定。”江南派出所教导员傅德苗说。

  通过推行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大大提高了矛盾纠纷一次性调解成功率,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群众利益,减少了信访案件的发生,减轻民警工作负担,节约了司法资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新政策推行以来,各派出所紧紧抓住《司法确认裁定书》具有与民事判决书同等法律效力且具备强制执行力这一特性,在矛盾纠纷调解中巧加应用,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效率和协议履行效能。

  此外,江南公安分局要求各派出所对协议内容复杂、尚未履行完毕以及积怨较深、容易反复的矛盾进行跟踪回访,并将《调解协议》和《司法确认裁定书》同案卷一起整理归档,以备后查。通过司法确认工作,借助人民法院的力量增强调解协议的权威信和公信力,消除双方当事人的疑虑,有力地促进了矛盾纠纷的化解。

  司法确认工作的推行,把原先许多需要法院通过复杂的审判程序解决的民事问题,在公安机关或人民调解组织主持的调解过程中一并解决了。从某种意义上说,减轻了法官的工作压力,节约了司法成本。同时,避免了群众在诉讼上无谓地消耗时间和金钱,减轻了其负担,提高了解决矛盾纠纷的效率。(来源: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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