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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11月1日起贷款买房条件再放宽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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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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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1月1日起,湖州市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贷款买房条件将再次放宽。其中,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湖州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加起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据介绍,根据调整后的新政,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需提供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购房所在地的房屋产权部门出具的住房登记证明。对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执行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政策;未结清购房贷款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对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或现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

    此外,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仍执行累计贷款额度限制,双职工缴存家庭累计可贷款额度不超过70万元,单职工缴存家庭累计可贷款额度不超过55万元。高层次人才、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低收入职工家庭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再享受公积金贷款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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