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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一周休一天保证不了单位被处行政处罚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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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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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劳动监察部门收到小杨的投诉,称他们公司加班工时太长,没有保证员工休息时间。根据投诉,监察员前往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地进行调查取证,向现场的职工询问了解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登记、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年休假落实等情况,并制作劳动保障监察检查记录。由于该公司劳动用工资料经办人外出又不能赶回现场,劳动部门随即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询问。

    之后,该公司负责人按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及要求,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职工名册、劳动合同、工资表和考勤表等资料。

    经查,该公司在安排劳动者工作时,虽然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但没有保证79名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其中有75名劳动者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等规定,已构成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据此,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严格遵守国家法定工时制度,采取调休、轮休和补休等方式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并以书面形式报送改正情况和相关凭证。由于涉及劳动者人数较多,对该公司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按每人1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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