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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劳动合同不给办社保 员工“炒”了公司拿了赔偿金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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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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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3月,小王经湖州某公司招用,成了该公司检验车间检验员。他和公司签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二个月,试用期间月工资8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每月2500元。

    入职半年后,小王发现公司一直没有为他办理社会保险。小王随即以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违反法律规定为由提出了要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当日就离开了公司。

    离开公司后,小王向劳动仲裁部门递交仲裁申请书,请求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并为其补缴2012年3月至2012年8月的养老、医疗保险。对于小王提出的申请,公司表示错不在自己,反倒是小王在合同期满前提出辞职并离开单位,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那么,小王和公司谁对谁错?

    劳动仲裁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可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具有法定强制性,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得以其他形式予以替代和逃避。而且,《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小王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离开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

    依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司方应该为小王办理补缴自2012年3月至2012年8月的养老、医疗保险,并且还应支付小王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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