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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探望父母被车撞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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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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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李女士来电咨询:

    我下班途中去看望父母时被车撞伤了,单位没有为我参加工伤保险,不让我去做工伤认定。

    问:这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吗,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律师解答: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8月20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做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二款规定:在合理的时间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的“上下班途中”,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李女士在下班去探望父母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如其本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应当认定为工伤。

    其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如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未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上述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此外,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如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依法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此外,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偿付给受伤职工。

市民徐先生来电咨询:

    我请了一家装修公司装修房屋,但装修公司延期了数个月才交付房屋,而且我发现他们没有使用指定品牌的装修材料。

    问:我该如何进行维权?

    律师解答:徐先生与装修公司之间签订的装修合同,其实质为承揽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徐先生和装修公司就房屋装修期限有了明确约定,装修公司作为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完成装修工作(双方另有约定除外),其延期数月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外,《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徐先生在合同中明确指定了相应品牌,装修公司应当依照约定使用而未使用该品牌材料的行为,也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如果在合同中有约定明确的,遵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未约定的,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具体方式徐先生和装修公司可以协商处理。

市民王先生来电咨询:

    朋友(外地户口)向我借款,出具借条一份,到期后迟迟不肯归还。

    问:可以在湖州起诉吗?

    律师解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货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或交付,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此外,被告的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如果能够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起诉地的,也可以在其经常居住地管辖法院起诉。先生的户籍地为湖州,银行卡交易记录显示该笔钱款的交易地也为湖州,那么湖州的法院应当有管辖权,所以王先生可以在湖州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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