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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饼提不到 券又退不了 四张提货券引发的烦恼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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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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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秋节刚刚过去,月饼成了近期最热门的节日商品。而对于湖城市民陈先生来说,手头上的4张月饼券却徒增了他的烦恼。

月饼券领不到月饼

    今年8月中旬,湖城一家食品公司的销售人员到陈先生所在的公司推销月饼券。当时,陈先生购买了好多张月饼券,打算送人。

    月饼券上的取货截止日期是9月6日。在9月5日那天,这些月饼券送得差不多了,陈先生拿着剩余的4张月饼券前往该食品公司位于湖城凤凰小区的门店领取月饼。但工作人员告诉他,公司里暂时没货。要不就改换其他等价货品。“问他们具体什么时候有货,他们也说不知道。 ”陈先生表示,再拿不到月饼,券就要过期了。他心里一急,就要求退券,却遭到拒绝。

    不能取货,也不能退券。无奈的陈先生后来只能去超市买了几盒月饼送人。

剩余月饼券置换成消费卡

    “既然销售了这么些数量的月饼券,就应该备好相应数量的月饼。怎么能说没货就没货呢?”陈先生想想就觉得气愤,于是向有关单位投诉。

    据业内人士介绍,往年中秋节,各家食品公司、酒店销售一批月饼券后,由于消费者不慎将券遗失或者时间一长遗忘,所以最终总会有一部分的月饼券没有人及时来取货,造成一定的浪费。所以后来有的食品公司、酒店在备货时,可能不会备足。

    吴兴区消保委接到这起投诉时,恰好中秋节刚过,这些月饼券也已经过期。最后经过协调沟通,这家食品公司表示,将陈先生剩下的这4张月饼券置换成消费卡。

“过期作废”没有道理

“每到节假日过后,总会接到一些关于提货券的投诉。 ”吴兴区消保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多数是由于消费者没有在截止日期前取货,导致提货券过期。

    提货券过期是不是就作废了?

    吴兴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提货券相当于有价赠券,是先付款后提货的一种预付式消费,购买货品的钱已经提前交给了商家,“过期作废”是没有道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力、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那么过期的提货券,消费者还能正常使用?也不然。

    吴兴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由于提货券上标明了提货截止日期,消费者在约定的时间内不来提货,相当于违约,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而且这样可能给商家对账、保管等方面带来不便。所以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商家可以收取合理的违约金或者保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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