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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男方悔婚6万元彩礼可以不退吗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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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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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袁先生来电咨询:

    前不久我父亲出了一场交通事故,被人撞伤,住院10多天,责任认定书认定对方负全责。我父亲受伤前一直在一家装修公司工作,可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说我父亲已年满60周岁,不应该再赔误工费。

    问:我父亲的误工费能够得到赔偿么?

    律师解答: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者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时间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从上述规定可知,我国法律并没有从年龄上来限制误工费计算的条款,更没有规定年满60周岁后就没有误工费。

    其次,误工费的本质是补偿受害者因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损失,其具有一种补偿的性质,计算标准只与受害者是否耽误工作减少收入有关,跟年龄没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即使是年满60周岁,只要还在创造价值,有实际收入,并且能够证明该收入的,就应该得到合理的误工补偿。

    再次,劳动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法律并没有规定年满60周岁就不能劳动。相反,在现实中,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大多年满60周岁的人还在为家庭生活奔波劳动,其劳动收入仍是整个家庭的主要生活来源。如果误工损失得不到赔偿,其家庭的生活保障也会受到严重影响。

    综上可见,袁先生的父亲只要能够证明他的误工损失,保险公司主张年满60周岁就不赔偿误工费是不合理的。

    市民张女士来电咨询:

    我和刘某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2月双方在刘某家举行了订婚仪式。我收到刘某家彩礼钱60000元。订婚后,我和刘某都去外地工作,平时都是电话联络。今年6月份,媒人突然告诉我,刘某觉得和我性格不和,要解除与我的婚约关系,并要我返还彩礼钱。我认为彩礼是刘某自愿赠与,且是刘某提出退婚,不应退还。

    问:订婚后男方毁约,我需要退回彩礼吗?

    律师解答: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通常是男方在结婚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不少地方有这种观念:如果女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要退还男方的订婚彩礼;如果男方提出,女方就可以不退还。事实上,这种观念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由于张女士和刘先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该条规定并没有说明男方悔婚就不用返还彩礼。因此,如果男方悔婚,女方也应当返还彩礼。

    市民焦女士来电咨询:

    最近我在某网店购买了一件衣服,收到货以后觉得款式不喜欢,要求退货。但网店声称自己在店铺页面上标明不加入七天退货,请买家自行斟酌等类似字样,因此不同意退货。

    问:这样我还能退货吗?

    答: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

    据此,网购过程中七日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该网店自行作出不加入七天退货的声明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排除了消费者的法定权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因此,焦女士所购商品只要不属于上述四类不宜退货商品,仍有权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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