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绍兴

好心搭载 乘客从车上跌落身亡未能免责 车主需承担赔偿责任

  • 来源:互联网
  • |
  • 2015-01-15
  • |
  • 0 条评论
  • |
  • |
  • T小字 T大字
好心搭载他人,不料驾驶途中,乘客从车上跌落死亡,因此惹上了官司。近日,上虞区人民法院丰惠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善意搭乘致乘客死亡的损害赔偿案件。

2014年6月20日,朱某乘坐赵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从丰惠镇到驿亭镇二都村,在途经孝丰村孝丰岭时,朱某从车上跌落死亡。事后,赵某支付给朱某家属周某2000元,之后没有再支付其他费用。为此,周某等将赵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赵某赔偿抢救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等各类损失37万余元。

对此,赵某大呼冤枉,称自己是出于好心才让朱某搭乘,而且还是无偿的。此外,在搭乘之前,他还数次拒绝了朱某,但朱某执意要搭乘,最后碍于情面才同意了。赵某觉得自己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前,承办法官苦口婆心地做起了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为何无偿、好意搭载也要担责?承办法官解释,善意搭乘摩托车出事故后,除非第三方故意或不可抗力外,驾驶人应负一定的责任。当然,要求驾驶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也不合情理,假如让驾驶人负责赔偿所有损失,则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希望双方能互谅互让。经过调解,最终,赵某同意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周某等4万元,其中3万元当庭履行。调解书送达后,双方均无异议。

法官介绍,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摩托车属高速交通运输工具,驾驶者在驾驶摩托车时应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和保障其他乘车人员安全的义务,如发生事故,在无过错责任人的情况下,驾驶人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赵某虽系出于好心无偿让朱某搭乘,但作为摩托车的驾驶者赵某有义务保障朱某的安全,故仍应对死者朱某承担赔偿责任。

在生活中,类似案件时有发生,法官也借此提醒车主及新手驾驶员们,开车搭载他人应慎重。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友荐云推荐
热网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