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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村集体资金300多万!丽水一村干部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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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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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纪委省监委

“真看不出来,他居然胆大包天 侵吞村集体资金300多万,幸亏县监委把事情查出来了!”日前,青田县瓯南街道纪工委监察办向湖边村通报了湖边村村民委员会原主任陈建平严重违法案,当地村民拍手称快。

“抢抓商机” 欲谋私利

事情还得从2012年说起。10月中旬,县公交车公司到湖边村考察,意欲在老铁路桥旁兴建公交车站。时任瓯南街道湖边村村民委员会主任陈建平得到消息后,迅速与村两委干部商议,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老铁路桥旁公交车站填方工程项目,并明确将该项目承包给村民陈某,项目资金先由村集体垫付。本是一件利民兴村的好事,却最终因公交车站项目未落在湖边村而不了了之。

看着老铁路桥旁已经填好的土地,与不远处新建的居民楼,曾经做过“包工头”的陈建平发现了一处“商机”:“这边地理位置不错,如果我把湖边村老铁路桥与高铁桥之间的滩涂都填起来,以后卖给房地产商应该能赚一大笔钱吧!”想到这里,兴奋不已的陈建平立即找到当地的房地产开发商周某商议。在了解到周某对该块土地有强烈的收购意愿后,陈建平更是觉得自己的“暴富大计”十拿九稳。

2013年上半年,陈建平组织人员对湖边村老铁路桥与高铁桥之间的国有滩涂进行违法填方。为节约施工成本,防止人员偷工减料,陈建平每天最早到达、最迟离开施工现场,负责安排、监管填方工程各项事务,可谓是事无巨细、尽心尽责。历时9个多月,终于完成了1万余平方米的填方。此时的陈建平,已然陷入了“土地转卖入百万、万丈高楼平地起”的美好幻想之中。

“黄粱美梦” 蓦然破碎

“你那块地是国有滩涂,填好也没办法审批用于开发房地产,我不要了……”2013年下半年,房地产开发商周某的一通电话,彻底打破了陈建平卖地暴富的“黄粱美梦”。幻想中“寸土寸金”的1万余平方米土地,也从“香饽饽”变成了眼下无人问津的“烫手山芋”, 已投入的工程款共328万元打了水漂。

很快,这块地无法出售的消息不胫而走。负责提供材料、物资运输、具体施工的“各路人马”找上门来,向陈建平讨债。与此同时,当初负责公交车站填方工程项目的陈某也多次要求村两委兑付工程款。

按理说,公交车站填方工程项目已经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工程款可以及时兑付,为什么会出现一拖再拖的情况呢?“国有滩涂违法填方工程款共328万元,这么多钱我根本拿不出来。我心里想着, 我的违法填方地块就在公交车站填方项目旁边,可以把两个项目伪装成一个整体从村集体资金中支钱。”讯问中,陈建平坦言道。面对300多万元的亏空,陈建平趋利避害的本性暴露无遗,一不做二不休,毅然将公交车站填方项目与自己的违法填方项目“打包”, 意图把巨额损失全部“转嫁”给村集体。

“各怀鬼胎” 同流合污

要想从村集体资金中套取工程款,必须获得村两委干部的支持。为此,陈建平开始隔三差五地邀请村两委干部吃饭,见时机成熟便提出了将老铁路桥与高铁桥之间的国有滩涂违法填方工程与村公交车站填方工程“打包支付”的想法。

“这国有滩涂填方不是村里的项目,也不能用于开发,从村集体账户支钱显然不行。”刚开始,村两委干部还立场坚定,纷纷提出反对意见。而出现这种状况,也在陈建平的意料之中。他明白,如若不给他们点甜头,谁也不会冒险帮他。

“当初你们有难处的时候,我可是二话不说就借了钱。现在我需要帮忙,希望你们也能支持。当然,我也不会白拿了这好处。”陈建平首先打出了一张“免债牌”, 通过免除时任湖边村党支部书记陈秀标10万元、时任湖边村党支部委员陈定敏10万元、时任湖边村党支部委员陈建楼8万元债务,让他们投出了“赞成票”。

在剩余的村两委干部中,有部分人直接或间接参与了国有滩涂违法填方工程,有个别人尸位素餐、随波逐流,都对陈建平的违法操作表示默认。就这样,陈建平或以利诱人、或以势压人,“摆平”了所有村两委干部。2016年3月至4月,湖边村先后召开村两委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顺利通过了由村集体支付湖边村老铁路桥和高铁桥之间国有滩涂填方(包括违法填方和公交车站填方)工程款的决议,328万元国有滩涂违法填方损失全由村集体“买单”。

这场“一人主演,多人作配”的大戏,看似天衣无缝,却早已留下蛛丝马迹。2019年4月,县委对村巡察时发现陈建平相关违法问题线索。2020年9月,陈建平接受青田县监委监察调查。 经查,陈建平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套取村集体资金328.3735万元,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被移送至司法机关处理。2020年12月,因犯职务侵占罪, 陈建平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赃款人民币328.3735万元退还村集体。

另外,陈秀标、陈定敏、陈建楼3名涉案村干部均被开除党籍,其中陈秀标、陈定敏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退出赃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上缴国库;陈建楼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退出赃款共计人民币8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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