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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答!宁波养犬管理二十问,你关心的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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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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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权威解答!宁波养犬管理二十问,你关心的都在这里

为保障《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有效实施,提高公众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意识,宁波市公安局对社会各界关于养犬管理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整理,供犬类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掌握执行,为广大养犬人士答疑解惑。

为保障《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有效实施,提高公众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意识,宁波市公安局对社会各界关于养犬管理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整理,供犬类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掌握执行,为广大养犬人士答疑解惑。

二十个问答

一、《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实施,请问《条例》什么时候正式施行?

答:

《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3月26日批准,自202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我的主人是一家研究所的负责人,因为守护需要单位养了我,而《条例》对养犬作了很多限制,对这些规定,主人都要遵守吗?

答: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演艺团体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的犬只管理,不适用《条例》。

三、原来犬类管理分限养区和非限养区,现在还是按照这个区域划分来分类管理吗?鄞州区是如何实施分区域管理的?

答:

重点管理区为城市、镇的建成区以及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鄞州区的东柳街道、白鹤街道、明楼街道、东郊街道、百丈街道、东胜街道、福明街道、钟公庙街道、下应街道、中河街道、首南街道和邱隘镇部分区域(兴宁东路-福庆南路-百丈东路-盛莫路-宁穿路-东环南路-通途路-河清路封闭区域)为重点管理区,以上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四、如果我的主人在天一广场附近逛街时发现了我的流浪同胞,应该向哪个部门报告?

答:

《条例》规定,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犬只收容留检、重点管理区内流浪犬只捕捉和犬只破坏公共场所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管理等工作,查处《条例》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如果在重点管理区内(包括世纪东方广场)发现了流浪犬,应该向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五、我的主人是江北区中马街道的居民,请问在什么地方可以给我免疫?

答: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办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在动物诊疗机构设立集中办理便民服务点,方便养犬人申请办理。居民可在动物诊疗机构(宠物医院)接种狂犬病疫苗、办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并为犬只植入芯片,在芯片中记录养犬人身份信息、犬只身份信息以及免疫情况等内容。

六、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是否需要办理养犬登记证?单位能养犬吗?

答:

《条例》规定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未取得养犬登记证的,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因此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是需要办理养犬登记证的。

重点管理区内,除必要护卫需要外,禁止单位饲养犬只。

七、重点管理区内金毛、哈士奇、秋田犬能养吗?

答:

这三类犬未在重点管理区禁养名录内,是可以养的。重点管理区禁养犬名录及大型犬标准规定如下:

(一)禁养犬名录:1、藏獒;2、比特斗牛梗;3、阿根廷杜高狗;4、巴西非拉狗;5、日本土佐犬;6、中亚牧羊犬;7、川东犬;8、苏俄牧羊犬;9、牛头梗;10、英国马士提夫;11、意大利卡斯罗;12、大丹犬;13、俄罗斯高加索;14、意大利扭玻利顿;15、斯塔福犬;16、阿富汗猎犬;17、波音达犬;18、威玛猎犬;19、雪达犬;20、寻血猎犬;21、纽芬兰犬;22、大白熊犬;23、德国牧羊犬;24、比利时牧羊犬;25、罗威纳犬;26、杜宾犬;27、含有上述犬只血统的杂交犬。

(二)犬只大小按照肩高(也叫身高,不包括头部)和体重来划分,大型犬标准如下:成年犬只肩高60厘米以上或体重30千克以上。

八、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数量是否有限制?犬只繁殖幼犬如何处置?

答:

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独户居住;

(三)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四)犬只已接种狂犬病疫苗;

(五)无遗弃、虐待犬只的处罚记录;

(六)三年内无犬只被没收或者养犬登记证被吊销的记录。

重点管理区内准养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九、我的主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重点管理区内犬只佩戴有效犬牌,一般管理区内犬只佩戴有效免疫牌。

(二)个人养犬的,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在居住场所内饲养;一般管理区内,烈性犬圈养或者拴养,其他犬只提倡拴养。单位养犬的,在单位内圈养或者拴养,非因免疫、诊疗需要,禁止外出。

(三)犬只死亡后,将犬尸送至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得随意掩埋或者丢弃。

(四)犬只吠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时,采取使用止吠器等有效措施即时制止。

(五)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六)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七)不得实施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养犬行为。

十、如果主人要带我出户,需要遵守哪些规范?

答:

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犬链有效管控犬只,大型犬的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其他犬只的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两米;

(二)为大型犬佩戴嘴套;

(三)在电梯或者楼梯等狭小空间,采取收紧犬链或者怀抱犬只等方式主动避让他人;

(四)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十一、我经常在商场、公园或者银行门口会看到“禁止动物进入”的标志,那么《条例》规定了哪些场所是禁止携犬进入的?

答:

下列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禁止携犬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一)机关、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服务办事大厅等;

(二)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场馆、档案馆、城市展览馆等;

(三)除出租汽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携犬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的同意。

十二、在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各大举办地主会场可以禁止携犬进入吗?

答:

可以的。《条例》规定,在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经其授权的部门可以划定临时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和时间,并设置明显标识。

十三、主人养了我,办妥了所有手续。但有一天被路人发现后送至了收容留检中心,请问,主人能领回我吗?因此产生的收容留检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

可以领回并应承担相应费用。《条例》规定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接收流浪犬只,应当查验流浪犬只的电子标识、免疫牌和犬牌等,核查养犬人的身份信息。能够查明养犬人身份信息的,应当通知养犬人在三日内领回。养犬人领回犬只的,应当承担犬只在收容留检期间产生的相应费用;养犬人逾期不领回的,视作遗弃。不能查明养犬人身份信息的,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十四、 我的主人原来住在青林湾西区,我的养犬登记证上的地址也是青林湾西区,现在主人住到翠柏一里了,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

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重点管理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自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养犬地、养犬人变更;

(二)犬只死亡、失踪;

(三)放弃饲养并将犬只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十五、在重点管理区内,未按照规定办理犬只准养登记而擅自养犬的,会受到如何处罚?

答:

在重点管理区内,未按照规定办理犬只准养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养犬的,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养犬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十六、我的主人住在江北文教街道北岸琴森,邻居养了一条意大利卡斯罗,请问,这是禁养犬只吗?如果属禁养犬只,可以处罚吗?

答:

重点管理区禁养犬名录有意大利卡斯罗,可以对养犬人进行处罚。《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禁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十七、我的主人住的小区是在犬类重点管理区,小区一住户养了多条犬,请问,公安机关如何处置?

答: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数量有限制。养犬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每超养一只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十八、对未为犬只佩戴犬牌、免疫牌的主人,可以处罚吗?如果可以处罚,处罚的标准怎样?

答:

未为犬只佩戴有效犬牌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未为犬只佩戴有效免疫牌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九、犬链超过规定长度、未为大型犬佩戴嘴套的,养犬人应负法律责任吗?

答:

养犬人应当承担如下法律责任:未以犬链有效管控犬只、犬链超过规定长度、未为大型犬佩戴嘴套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

二十、携犬进入犬只禁入场所、区域,或者在临时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和时间内遛犬,《条例》是如何规定法律责任的?

答:

携犬进入犬只禁入场所、区域,或者在临时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和时间内遛犬的,由有关管理经营者劝阻他人携犬进入。不听劝阻的,重点管理区内,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般管理区内,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市其他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构成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宁波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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