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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消保委发布消费维权知识社会测评报告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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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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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实施第一年,为了加强对消费者的“新消法”普及性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维权的意识和能力,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日,市消保委面向广大市民开展了一次消费维权知识的社会测评活动。昨天,测评报告正式发布。

  据了解,参加本次测评活动共有452名消费者,主要测评内容为消费者掌握“新消法”的知识情况,内容共计27项。本次测评显示,通过大力宣传,消费者对“新消法”已有了一定的了解,平均正确率达到56.79%,许多“新消法”中的新内容认知度比较高。如“新消法”于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达到了98.23%;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向经营者索要正规发票,经营者必须出具而不得拒绝,达到99.12%。

  但通过测评,也反映出消费者对“新消法”许多新知识点还不知情,以致在测评中产生错误的判断,平均不正确率达到43.21%,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消费者对非现场购物适用无理由退货,错误地认为退回商品的运费由经营者承担,并达到63.27%。

  “新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信息。但许多消费者将购买商品作为投资,错误地认为房屋开发商等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房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风险警示等信息,并达到63.%。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但许多消费者仍只知道退一赔一的加倍惩罚赔偿,并达到91.37%。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构成消费欺诈,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赔500元。但许多消费者对最低限度的赔偿不知情,并达到了6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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