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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滥用职权、受贿“落马”姚金明、金渊双双被判刑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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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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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原调研员姚金明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3个月。而就在4天前,嘉兴市民政局原副局长金渊以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

  姚金明和金渊,关系不一般。从2003年下半年起,金渊与姚金明建立并一直保持情人关系,通过利用姚金明的职务便利,经与其通谋,共同索取和非法收受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65万余元,姚金明则为相关企业在资质审批、重点企业命名、企业改制等方面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姚金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家、人民经济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43万余元;又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或索取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185万余元。金渊系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大权在握为情人“谋福利”

  姚金明和金渊家庭条件都很好,根本不缺钱,但欲望和贪婪还是轻易就击败了他们。

  2003年,同在建委工作的姚金明与金渊确定了情人关系,此后两人一直保持着密切联系。

  2006年,姚金明任嘉兴市规划与建设局党委副书记,分管建筑业管理等工作。4月至7月间,姚金明受A某请托,滥用职权向相关人员予以关照,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43万余元。此后,他又任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书记、嘉兴市建设管理局局长、嘉兴市建设委员会调研员等职务,随着资历的增加和官位的上升,姚金明手中的权力越来越大,想讨好他的人也越来越多。

  2007年,金渊缠着姚金明让B某买辆车给她开。B某曾经在建委工作过,后来到城建培训中心当主任,当时的分管领导是姚金明。再后来B某又组建了两家公司,都是建筑企业,归姚金明管,姚金明一直是B某的领导。在B某公司发展的过程中,姚金明一直大力支持,曾经在市建委举行的相关会议或公开场合,提出要对其公司在嘉兴地区承揽业务方面给予支持。B某对此自然是十分感激,对于姚金明的要求几乎都是有求必应。

  姚金明让B某给金渊买辆车,一开始B某心里很不乐意。因为知道姚金明和金渊关系暧昧,之前看在姚金明的面子上,2006年底他已经借给金渊一辆海马汽车了,虽说是借,但基本都是金渊在开。这次金渊又开口要一辆新车,B某不太情愿,但想到姚金明是自己的领导,公司以后的发展也需要姚金明的支持和照顾,讨好金渊就是讨好姚金明,再不愿意也只能同意。最终,B某跟姚金明说好新车价格要控制在二三十万元。

  不久,金渊挑好了一辆白色丰田凯美瑞轿车,24万多元。新车买来后,登记在B某公司名下,实际使用人是金渊,公司从没用过。每年的车险、保养、维护的费用,包括上牌费用都由该公司支付。

  为了讨好金渊,从2007年到2012年,B某还每年给金渊拜年,每次送1000元代价券。有一年忘了,金渊还主动打电话给他,“今年怎么声音都没有?”B某马上明白是没有去向她拜年。

  分管建筑

  装修不是免费就是超低价

  姚金明分管建筑企业的行业管理、资质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工作,是不少建筑公司想溜须拍马的对象。

  2005年,姚金明的女儿装修婚房,通过职务便利,他找到嘉兴某装饰有限公司的老板C某帮忙装修。对于姚金明找到自己装修的原因,C某心领神会,10万元的装修款,C某一分没收。后来,该公司又几次帮姚金明装修房子,总共95000元,C某都没收钱。后来怕出事,姚金明才把钱还了。

  2011年,金渊要装修房子,找姚金明帮忙,姚金明向她推荐了C某的公司。开工没几天,金渊不满意,让姚金明换一家公司。老板C某觉得很不好意思,帮金渊装修,主要是想讨好姚金明。现在事情没办成,C某怕影响到和姚金明的关系,不仅全额退还金渊之前付的15万元材料款,为了“表示歉意”,还额外打了15万元到金渊喜欢的两家建材店让她提货,金渊欣然接受。2013年,姚、金二人听到风声,有关部门在调查姚金明,为掩饰罪行,在姚金明的要求下,金渊还了C某15万元现金。

  后来,姚金明又给金渊介绍了另一家装修公司的老板D某。装修前,姚金明多次关照对方价格要优惠点,还陪同金渊一起,带着公司工作人员去看房子要怎么装修。2012年底,装修基本完成,结账时要70万元。金渊跟姚金明抱怨太贵,D某看在姚金明的面子上说“那就按35万算好了”,最后金渊支付了35万元。

  D某事后回忆,装修费算35万元,不仅没赚到,还倒贴了钱。姚金明自己也承认,金渊支付的35万元价格肯定是不合适的,这个价格已经不是一般的优惠,应该是低于成本价了。经评估,该房屋装修费用为59万余元,金渊伙同姚金明实际收受贿赂价值人民币24万余元。

  不仅如此,姚金明还多次和相关建筑公司打招呼,让他们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房子给亲戚,为亲戚装修。

  警钟长鸣

  “情人”是特定关系人的一种,特定关系人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金渊作为特定关系人中的情人身份,利用姚金明的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索贿,其实质是与姚金明共同受贿。

  一个是正处级的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原调研员,一个是副处级的嘉兴市民政局原副局长,姚金明和金渊,本应该对党纪国法更加了解,却因为贪婪和欲望,滥用职权受贿索贿,在违法犯罪的漩涡里越陷越深,破坏了两个家庭的幸福,也葬送了自己的前程。

  此案也告诫广大领导干部,不仅要秉公执法、廉洁自律,用好国家和人民赋予自己的权力,更要防患于未然,教育好家属,不用自己的职权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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