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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临时歇业鞋城开500元“罚单” 称影响市场形象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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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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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温州国际鞋城,一家商铺被鞋城管理方贴上“巡查管理处罚决定书”后,商铺经营户(左)与鞋城管理方(右)正在商讨此事。 记者 郑之越/摄

   “店铺暂不开门,鞋城市场管理部门就可以对我们罚款500元?”昨天,温州市民余先生反映,他和朋友在温州市区鞋都路的温州国际鞋城开了一家鞋店,前两天鞋店临时关门,就收到了鞋城市场管理部门开出的罚单。

  余先生的店面位于温州国际鞋城A区一层,专卖女鞋。余先生说,他跟朋友孙先生于今年1月16日与温州国际鞋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鞋城)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租下了现在这个店面。今年9月份,鞋城开业,余先生的店铺也随之开门营业。

  歇业几天

  店门被贴上“处罚决定书”

  经营一段时间后,余先生和朋友决定将店面转租出去。由于合同规定,商户若要将店铺转租,必须向鞋城提交书面申请并经鞋城同意,两人递交申请后,鞋城的答复是:可以帮忙转租,但在此期间店铺必须开着。

  “一个多月过去了,店铺还没有转租出去。”上月30日,余先生和孙先生决定暂时将店关了,专心在5楼仓库做淘宝生意。

  前天一早,余先生和孙先生来到店铺前,发现玻璃门上贴了两张通知书,一张是“巡查管理整改通知书”,另一张是“巡查管理处罚决定书”,均由温州国际鞋城发展有限公司市场管理部开出。开具时间为11月30日的整改通知书说:余先生的店铺因为“没有按时开(关)门”、“无故停止营业擅自关门”,要求商铺于12月3日前整改完毕,否则将按照鞋城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12月4日开出的处罚决定书则称:按照租赁合同附件第八条第7款规定,以及《温州国际鞋城市场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由于没有按要求限期整改,对余先生的店铺罚款500元,并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到鞋城财务部缴纳罚款,否则将按规定累计罚金达到商铺租金的,将予以查封店铺且没收租金及其他保证金。

  孙先生说,他从没有在合同上看到过“店铺关门要罚款”的条款。记者随后看了孙先生出具的与鞋城签订的租赁合同,发现确实没有这样的规定。处罚决定书上所说的合同附件第八条第7款为“乙方在经营期间应当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市场形象”,而《温州国际鞋城市场管理规定》的出台时间为2014年10月30日。

  “罚款”依据

  为什么在签合同9个半月后才出台

  为何该规定在合同签订后9个半月才出台?记者就此来到鞋城市场管理部门,发现两名男子分别被旁人称为“孙总”、“戴总”,但当记者询问他们的职务时,他们都不肯透露。据这位姓孙的负责人解释,考虑到市场刚开业,需要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不想给经营户留下管得太严的印象。但在管理中发现,有部分经营户出现开门迟、不开门的情况,“影响了市场形象”,所以才出台该规定。

  据姓戴的负责人说,经营户如果确实有事需要暂时关闭店门,可以向市场管理部门请假说明原因,“经过批准,就不用罚款了。”

  邓先生也在温州国际鞋城A区一层开了一家鞋店。前段时间,邓先生将店门关了,准备暂停营业,不想几天后,店门上也被贴上了处罚决定书。与余先生收到的处罚决定书不同,邓先生的处罚决定书上还写上他的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这是对我隐私的侵犯。”昨天下午,邓先生接受电话采访时提及这事,显得十分生气。

  律师告诉你

  拓邦律师事务所 薄士坤律师

  商户有权拒缴“罚款”

  温州国际鞋城发展有限公司无权做出“罚款”决定,商户有权不按照该决定缴纳“罚款”。首先是主体不符,该公司不是有处罚权的执法单位,所谓处罚只是按照合同约定(如果有)要求商户承担违约责任。其次,按照双方的《商铺租赁合同书》及附件的约定,未见本报道所涉情形有明确的违约责任约定,商户有权提出异议。即使其他文书上有约定,该公司也无权以直接强制没收保证金或租金等方式执行所谓罚款。如果双方对该事项无法协商一致,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市场经营方从维护整个市场良性经营秩序出发,对商户按照事先约定的违约责任予以制约的出发点可以理解,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商户又有异议的情况下,直接以“处罚通知”的强制方式收缴罚款未免不妥。

  另外,经营方在店门上公开张贴有商户个人信息的通知有触犯个人隐私之嫌。

  (以上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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