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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对违法行为“挥重拳”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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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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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天从市安监局获悉,从12月1日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新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的罚款金额,其中最高可罚款2000万元。

  加大处罚力度

  与原先的安全生产法相比,新的安全生产法在哪些方面做出调整?这些调整将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产生哪些影响?昨天下午,记者请教了市安监局副局长、调研员顾联军。在他看来,新安全生产法的亮点在于突出以人为本、加大处罚力度、突出责任主体等几方面。

  “处罚力度的加大是这部新法的一个鲜明特色,最高处罚额度由原来的500万元提升到2000万元,这个数字是我们目前所了解到单次行政处罚中额度最高的。”顾联军表示。由于原先的安全生产法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和威慑力度已经明显不够,造成了违法成本偏低的状况。“违法成本偏低让许多企业忽视安全生产,甚至将其视为企业的负担,鉴于此,新的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和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罚,用重罚为企业安全生产敲响警钟。”

  此外,新的安全生产法中还突出了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主体地位。“新法明确规定,企业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而以前的安全生产法对企业的责任主体地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的调整比较符合目前实际工作的需要。”顾联军表示。与此同时,新法对应予以处罚的所有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企业隐患的处罚力度,许多条款已经不再把逾期未整改作为处罚的前置条件。

  除了罚款力度的加大,新的安全生产法还赋予监管部门明确的执法地位,对拒不执行安监部门下达违法指令的,安监部门有权采取停电等强制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指令。

  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

  根据新的安全生产法,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除被降级、撤职外,还将被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责。

  同时,新的安全生产法还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双罚”,不仅处罚发生事故的企业,也处罚其主要负责人。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即“职业终身禁入”。

  针对一些企业“屡教不改”的情况,新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监管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情节严重的可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投资、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以发挥监督合力。

  此外,新安全生产法还对目前安监部门在具体工作中的一些实践成果予以肯定,“比如在此次新法中专门对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出规定,事实上,这是我们在实践中一直在探索的一项工作成果。我们嘉兴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已有3年,到今年底,嘉兴市规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达标率预计可超90%。”顾联军说。

  加大宣传普及力度

  新的安全生产法目前刚刚进入实施阶段,对于市安监局来说,当前工作的重点是加强对这项新法的宣传和普及。

  市安监局办公室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昨天上午他们已经开始印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向全国企业负责人发出的公开信,“我们会派专人将公开信送给嘉兴市所有相关企业负责人,下一步还会开展对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监管负责人的专项培训。”

  现在打开嘉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官方网站,就可以在网页的显著位置看到“新安法知识竞赛”的链接,点击链接后即可进入答题页面,参与答题并将答题卡打印寄送市安监局即可参加竞赛活动。据了解,竞赛活动还设置了四类奖项共计190个名额,成绩优异人员还有望获得奖励。“除了举办知识竞赛外,我们还采取进社区发放安全生产法宣传册、通过LED屏幕滚动播放新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的方式来加强对新法的宣传和普及。”市安监局办公室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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