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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凶男子昨日被批捕 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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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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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方声音 ]

嫌犯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真的有精神病?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宁波市民和媒体最关注的两个问题。

记者了解到,在10月10日抓获郑某后,宁波警方委托宁波市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郑某的精神状态进行了鉴定。11月10日,鉴定结果出具,郑某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昨天,海曙检方证实了这一说法。

早前,宁波闹市区驾车疯狂连撞5人的医生被鉴定有精神障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免于刑事处罚,那么此次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跟那名医生有什么区别呢?

所谓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规定的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主体。而刑法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四种情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已满75周岁者;生理缺陷者(聋哑人、盲人)。而郑某就属于第二种情况。

海曙检察院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郑某的行为造成了3人重伤,经法医鉴定,此3人的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而郑某在被抓获的现场,精神表现异常,经公安机关对其做出的精神病鉴定,发现郑某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昨天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嫌犯郑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表示,最终法院会如何判刑还是未知数,变数也很大,量刑上暂时还估不准。

[ 记者走访 ]

吸毒好几年离了两次婚

会间歇性地“发大无”

其实早在10月份案发次日,记者就走访了位于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285弄的金地小区,因为这里是郑某早前居住过的地方,也是户籍所在地。

小区门卫处几个大爷曾告诉记者,郑某今年52岁,吸毒已有好几年,之前曾在水产市场骑三轮车给老板送货,那阵子他认识了一些不三不四的社会上的人,于是开始吸毒。

六七年前,也就是郑某父母去世后,郑某就把金地小区房子卖了,不过户口一直没转出去,而卖房子的钱基本都用来买毒品了,后来一直居无定所。

小区居民说,郑某离过两次婚,还有一男一女两个孩子,孩子都跟了母亲,而在郑某的户口簿上,只有年长他11岁的姐姐一人。

10月11日当天,记者还在小区门卫处看到了郑某留下的一个行李袋,保安师傅说这是他最后一次在这一带闲逛后留下的。

“又没什么值钱的东西,就基本证件,还有几件破旧衣裳和一双脏鞋,一直丢在这儿。”师傅说。

当时记者也询问过郑某的精神状态,那几名大爷说,郑某的头部曾被重物敲到过,加上经常吸毒,毒瘾时时发作,除了落下一身病,还会间歇性地发大无(宁波话,意为精神不正常)。

在随机采访小区居民时,记者发现,不少居民都知道郑某精神状态异常的情况,但都不愿多说,只是对记者说上一句“大无病”后,便匆匆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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